1. 什麼是子女親權?它跟監護權一樣嗎?
您是不是常聽到「親權」和「監護權」這兩個詞呢?
它們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混用,很多人不知道兩者的差異。
「親權」是《民法》上的正式用語,它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而「監護權」則是民間比較習慣的說法,但比較不精確,
因為法律上所稱的「監護權」,
其實是指「父母以外之人(例如爺爺奶奶、主管機關)對未成年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成年人監護」(例如植物人經監護宣告後,
就需要指定一名監護人)兩種,所以「監護權」在法律上並不會出現在「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上,
但一般民眾口語上仍比較習慣用「監護權」的稱呼,因此本文以下內容將會以一般民眾較容易理解的方式來加以表達。
「親權」(監護權)的核心,是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因此,父母行使親權,所有決定都必須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考量。

親權的法律定義與核心精神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句話就是親權最精確的法律定義。它包含了「保護」和「教養」兩大面向。
保護,是指父母要確保孩子的人身安全,不讓孩子受到傷害或危險;
教養,則是指父母要提供孩子成長所需的資源,包括生活、教育、醫療等。
親權的核心精神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代表父母在行使親權時,不能只考慮自己的方便或喜好,而是要以孩子身心健全發展為最高指導原則。
親權的具體範圍
親權的內容非常廣泛,
我們可以把它分成兩大類來理解。
1. 身分上的權利義務:
這部分主要與孩子的人身自由和身分狀態有關。
指定住所權: 父母有權決定孩子住在哪裡,這通常是與主要照顧者同住。
交付子女請求權: 如果孩子被不當帶走,父母有權要求對方交還孩子。
懲戒權: 父母可以對孩子進行管教,但管教必須在合理且必要的範圍內, 不能過度體罰或精神虐待,否則可能構成虐待兒童。
同意權與代理權: 孩子在未成年時,許多重要決定都需要父母同意。 例如,未成年子女訂定婚約、收養、簽訂契約等。
父母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這些權利都是為了保護孩子,避免他們因為年幼而做出不利自己的決定。
2. 財產上的權利義務
這部分則與孩子的財產管理有關。
法定代理權: 父母是孩子財產上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處理財產事務。
財產管理權: 父母有權管理孩子的財產。例如孩子的存款、繼承的遺產等, 但這份管理權,同樣必須以孩子的利益為前提。不能挪為己用。
使用、收益與處分權: 父母可以為了孩子的利益,使用或處分孩子的財產。
這些身分上和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共同構成了親權的完整樣貌,它們都是為了確保孩子在成長過程中,能得到最完善的保護與照顧。
2. 離婚後小孩監護權(親權)怎麼分?單獨監護(親權)與共同監護(親權)
當夫妻決定離婚時,最讓人頭痛的,莫過於孩子的監護權(親權)歸屬。
在台灣,離婚後監護權(親權)的處理方式,主要分為兩種:單獨監護(親權)與共同監護(親權)。
單獨監護(親權)
「單獨監護(親權) 」顧名思義,就是由爸爸或媽媽其中一方,單獨取得孩子的監護權(親權)。
這代表取得監護權(親權)的一方,是孩子唯一的法定代理人,他將全權負責孩子的所有重大決定。包括居住地、教育、醫療等,
另一方則保有「探視權」,也就是定期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
但對於孩子的重大事項,未取得監護權(親權)的一方,通常沒有決定權,
這種方式適用於雙方溝通困難、衝突不斷的情況,可以避免孩子夾在中間。

共同監護(親權)
「共同監護(親權) 」則是由爸爸和媽媽雙方,共同擁有孩子的監護權,雙方都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他們需要共同討論並決定孩子的所有重大事項。例如,孩子要轉學、動手術等,都需要父母雙方同意。
即使是共同監護(親權),孩子通常還是會跟其中一方同住。
我們稱之為「主要照顧者」。主要照顧者負責孩子日常的生活事務。例如接送上下學、處理日常瑣事。但重大決定仍需雙方同意。
共同監護(親權)的優點是,雙方對於孩子的權利義務事項,特別是重要事項均可參與在其中,
但缺點是,如果父母無法有效溝通,可能會造成孩子無所適從。
法院判斷監護權(親權)的最高原則
如果父母無法協議監護權(親權)歸屬,或協議內容不利於孩子,法院就會介入裁定。
此時,法院判斷的最高原則,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這不是看父母誰比較有錢,也不是看誰比較會吵,
而是以孩子的福祉為核心。
《民法》第1055條之1明文規定了法院在判斷時,應審酌的各種情狀。

1.子女的意願與需求: 孩子的年齡、性別、人數、健康狀況,特別是當孩子有表達能力時,法院會尊重他們的意願。
2.父母的親職能力: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更重要的是,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誰能提供孩子更穩定的生活?
3.家庭環境與感情連結: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例如,孩子習慣與爺爺奶奶同住。這也會是考量因素。
4.善意父母原則: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如果一方故意不讓另一方探視孩子,或惡意詆毀對方,這會被視為「惡意父母」, 法院會認為這樣的父母,不利於孩子身心發展。可能會影響監護權(親權)的判斷。
5.社工與家事調查報告: 法院可能會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
社工及家事調查官會到父母雙方家中進行訪視,了解孩子的實際生活環境與照顧狀況, 這些報告都是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提供了客觀的第三方視角。

3. 共同監護(親權)可以隨時看小孩嗎?探視權的行使
即使父母離婚了,對孩子的愛和關心是不會變的,無論是單獨監護(親權)還是共同監護(親權),沒有跟孩子同住的一方,都會有「探視權」。
探視權,顧名思義,就是探望和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
這是法律賦予父母的權利。
探視權的約定
既然是共同監護(親權),那是不是就可以隨時去看小孩呢?
即使是共同監護(親權),探視權的行使也需要有明確的約定,這是為了讓孩子的生活保持穩定和規律,避免父母雙方隨意探視,打亂孩子的生活節奏。
探視權的約定,通常透過兩種方式
1.父母雙方協議: 這是最理想的方式,父母可以坐下來,理性溝通,共同商量出對孩子最好的探視方案。例如,探視的頻率、時間、地點等。
協議內容可以很彈性。例如,每週或每兩週探視一次。 也可以約定寒暑假、特殊節日(如生日、過年)的探視安排。
甚至可以包含電話、視訊通話等聯繫方式,讓孩子隨時感受到父母的關愛。
2.法院裁定: 如果父母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者協議內容對孩子不利,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探視權的行使方式和期間。
法院在裁定時,同樣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會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父母的居住距離等因素,做出最合適的安排。
當然,如果雙方溝通十分融洽,且行使探視權之一方經常性、不定期性的探視也未影響孩子成長的話,並非不能做較為彈性之協商及調整。
探視權的變更、限制與強制執行
探視權並非一成不變。
如果約定的探視方式,對孩子造成不好的影響,例如,探視方有不當行為(如家暴、吸毒、賭博等),
或者探視方經常遲到、爽約,讓孩子感到失望,這時候,另一方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或限制探視權,
法院會再次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來決定是否調整探視方式,甚至在極端情況下,可能會暫停探視權的行使。
反過來說,如果擁有探視權的一方,卻遭到另一方無理阻撓,例如,監護權人(親權人)或主要照顧者故意不讓孩子與探視方見面,甚至隱匿孩子行蹤,
不僅違反了探視約定,也侵害了探視方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剝奪了孩子與父母相處的機會,此時,探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會命令監護權人(親權人)或主要照顧者,必須依照約定讓孩子與探視方會面交往,
如果監護方仍然拒絕配合,法院可以處以罰鍰,甚至可以採取其他強制措施。(例如管收)
此外,如果監護權人(親權人)或主要照顧者長期惡意阻撓探視,這也可能被視為違反「善意父母原則」。
在未來監護權(親權)的改定訴訟中,可能會對監護權人(親權人)或主要照顧者造成不利的影響。
所以,無論是監護方還是探視方,都應該尊重探視權的約定。
4. 監護權(親權)幾歲失效?未成年子女的成年與親權終止
「監護權(親權)」這份責任,並不是永遠存在的,它會隨著孩子的成長而自然終止。
在台灣,法律對於「成年」有明確的規定,這直接影響到監護權(親權)的效力。
成年
根據《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這表示,只要孩子年滿18歲,在法律上就被視為「成年人」,
一旦孩子成年,他們就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這時候,父母對他們的親權就會自動終止。
孩子成年後,他們可以獨立做出各種決定,不再需要父母的同意或代為處理,例如,他們可以自己決定住在哪裡、選擇什麼職業、更改姓氏,
也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的財產、簽訂契約等,父母不再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親權的終止,代表著孩子在法律上獲得了完全的自主權,這是一個孩子邁向獨立的重要里程碑,父母的角色也從「親權」的保護、教養轉變為「支持」。
當然,這不代表父母與孩子的關係就此結束,親情是永遠存在的,只是孩子有了更多的自主權。
5. 祖父母可以爭取監護權嗎?
一般來說,親權是由父母行使的,這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則,惟有些特殊情況下,祖父母或其他親屬,也可能爭取監護權,
但這種情況就只能稱為「監護權」,而不能稱為「親權」了,例如,如果父母雙亡,或父母都無法照顧孩子(例如均失蹤、均入監服刑),
這時候,法院會為孩子指定監護人,祖父母或與小孩同住、親近的親屬通常是法院優先考量的對象,
或者,父母對孩子有嚴重的虐待、遺棄等行為,法院可能會裁定「停止親權」,這時候,祖父母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權,
法院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來決定誰是最適當的監護人。
祖父母對孩子的愛與照顧,對孩子的成長非常重要,如果父母真的無法盡到責任,祖父母的介入是保護孩子的一種方式。
停止親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1090條規定
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這條法條賦予法院在父母濫用親權時,可以介入保護孩子的權利。
停止親權的狀況有很多種,例如父母對孩子施暴、長期不照顧,或是父母有嚴重犯罪行為,影響孩子身心發展等等。
6. 常見問題 (FAQ)
Q1:親權和監護權有什麼不同?
親權是法律上的正式用語,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監護權則是民間通俗的說法,但意義有所差別,只是我國一般民眾會將親權說成監護權。
Q2:離婚後,監護權(親權)一定會判給媽媽嗎?
不一定。法院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綜合考量父母雙方的條件和孩子的意願。
Q3:共同監護(親權)是不是代表可以隨時探視小孩?
不是的。共同監護原則上仍需約定探視時間與方式,確保孩子生活穩定。
Q4:監護權(親權)到孩子幾歲會失效?
孩子滿18歲成年後,監護權(親權)就會自動失效。他們就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Q5:祖父母可以爭取孫子的監護權嗎?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父母雙亡或無法照顧孩子,祖父母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權。
Q6:如果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怎麼辦?
如果對方無故妨礙探視權,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探視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