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菸議題近年來在全球引發熱議,台灣也不例外。為了保護民眾健康,特別是青少年,政府修訂了《菸害防制法》,將電子菸列為「類菸品」並全面禁止。然而,這一嚴格的政策不僅涉及複雜的法律規範,還在執行與理念上展現了多重挑戰。讓我們一起來梳理這些問題,並以清晰的脈絡理解這一議題!

一、電子菸的法律框架與罰則
在台灣,電子菸的管理主要依據《菸害防制法》(2023年3月22日修正施行)。這部法律將電子菸定義為「類菸品」,並對其實施了全面禁止的政策。簡單來說,從製造到使用,電子菸在台灣幾乎沒有任何合法空間。
- 禁止行為: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電子菸及其組合元件。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私人住宅或房間內使用電子菸,也屬於違法行為。
- 罰則一覽
- 製造或輸入業者:最高罰鍰新臺幣5,000萬元。
- 非業者輸入(如旅客攜帶入境):罰鍰5萬至500萬元。
- 販賣或展示:罰鍰20萬至100萬元。
- 供應(提供他人使用):罰鍰1萬至25萬元。
- 使用:罰鍰2,000至1萬元。
- 廣告(廣告業或傳播媒體):罰鍰40萬至200萬元;其他廣告行為:罰鍰20萬至100萬元。
- 未及時改善違法行為:可按次處罰。
- 違法菸品:可沒入銷毀,修法草案研議擴大適用。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強調,這一嚴格政策是為了因應青少年電子菸使用率快速上升的健康危機。電子菸的煙霧含有有害物質,可能影響呼吸道、神經系統,甚至增加罹癌風險;其新穎包裝與氣味也容易吸引青少年,增加未來吸菸的風險。政府希望透過全面禁止,杜絕這些健康威脅。
如果您發現違法行為,例如有人在網路販賣或公開使用電子菸,可以向當地衛生局檢舉,或撥打免費專線0800-531531,提供照片或影片等證據,協助執法。
先給答案:自己使用電子煙,罰鍰是 2,000 到 10,000 元
依菸害防制法第 40 條第 3 項: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使用類菸品或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指定菸品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而第 15 條第 2 項的禁止規定只有一句話: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
請注意條號是第 40 條「第 3 項」。同一條的第 2 項是禁菸場所吸菸的罰則,金額剛好也是 2,000 到 10,000 元,兩者極容易混淆——但適用的行為完全不同。
六種行為,六種罰則:完整對照表
多數人只知道「電子煙違法」,但法律對不同角色的罰度差了一千倍。下表是完整對照:
| 行為 | 法條 | 罰鍰 |
|---|---|---|
| 製造、輸入(業者) | 第 26 條第 1 項 | 1,000 萬 – 5,000 萬元 |
| 製造、輸入(業者以外之人) | 第 26 條第 2 項 | 5 萬 – 500 萬元 |
| 販賣、展示 | 第 32 條 | 20 萬 – 100 萬元 |
| 供應 | 第 37 條第 1 項 | 1 萬 – 25 萬元 |
| 廣告(製造輸入業者) | 第 27 條 | 1,000 萬 – 5,000 萬元 |
| 廣告(媒體、廣告業者) | 第 30 條 | 40 萬 – 200 萬元 |
| 廣告(前二者以外之人) | 第 31 條 | 20 萬 – 100 萬元 |
| 使用(吸食) | 第 40 條第 3 項 | 2,000 – 10,000 元 |
這張表最值得注意的是「供應」那一列。把電子煙送給朋友,即使沒有收錢,也不是零風險——供應的罰鍰是 1 萬到 25 萬元,比自己使用高出五倍以上。
另外,第 26 條與第 32 條除了罰鍰之外,還會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辦理者按次處罰。所謂「按次處罰」,意思是同一件事可以罰很多次。
為什麼電子煙全面禁止,加熱菸反而買得到?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誤解的一件事,而且答案在 2025 年之後已經改變了。
關鍵在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把兩者放在不同款: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三、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 電子煙 | 加熱菸 | |
|---|---|---|
| 法律定性 | 類菸品(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指定菸品(第 3 款) |
| 能不能申請合法 | 不能。無論如何都禁止,法律沒有留申請的路 | 可以。依第 7 條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即可販售 |
| 現況 | 全面禁止 | 已有品項通過審查,自 2025 年 10 月起陸續上市 |
也就是說,「加熱菸在台灣也是違法的」這個說法,在 2025 年 10 月之後已經不正確。 衛福部於 114 年(2025)7 月公告核定通過的品項,最快 2025 年 10 月中旬上市。
對一般民眾的實際意義是:市面上開始出現合法的加熱菸,但電子煙永遠不會合法。 兩者外型有時候相近,買錯的後果差很多。
被查獲的時候,實際上會發生什麼
一、開罰的是衛生局,不是警察
依菸害防制法第 44 條,本法所定罰則除少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也就是各地衛生局。
這代表警察目前沒有菸害防制法的裁罰權。實務上如果警方在其他案件中發現電子煙,通常是移請衛生局處理。
二、會不會當場沒收?現行法沒有明文
這一題的答案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菸害防制法目前並沒有針對個人使用者的沒入規定。
條文裡出現的是「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那是課予業者的義務,不是行政機關當場沒入個人物品的依據。
這不是我的推論而已——台北市衛生局在 2026 年受訪時也承認,持有如何認定、後續是否沒入銷毀等執行配套「尚待中央公布」。目前這是一塊法規空白。
未成年使用電子煙怎麼處理?這一題法律其實沒講清楚
我必須誠實說:這一題目前沒有明確答案,而且網路上多數文章寫得比法條更肯定。
菸害防制法第 42 條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吸菸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父母或監護人到場。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戒菸教育者,處 2,000 至 10,000 元罰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問題出在定義上。第 3 條的「吸菸」指的是使用菸品,而類菸品在第 3 條是與菸品並列的獨立概念,其禁止規定在第 15 條第 2 項,不在第 16 條。
依這個結構推導,未成年人使用電子煙應該落在第 40 條第 3 項的一般罰鍰,而不是第 42 條的戒菸教育流程。
但我查不到任何國健署函釋正面回答這個問題。教育部的校園 Q&A 只提到「提送衛生單位裁罰」加上校規懲處與關懷輔導,沒有說明適用哪一條。
所以如果你家小孩被查獲,我的建議是直接打 0800-531531 向國健署或當地衛生局確認處理方式,不要照網路文章的說法準備。這一題各地衛生局的實際做法可能不一致。
順帶提醒兩個容易寫錯的年齡:條文用的是「未滿二十歲」(吸菸禁令)與「未成年」(民法 112 年起為未滿 18 歲)兩個不同標準,而「處罰父母或監護人」只在未成年且戒菸教育不到場的情形才適用。
正在修法:電子煙可能從罰錢變成刑事責任
國健署已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方向包括把製造、輸入、供應、販售電子煙改採刑事處罰(這樣警察就能加入稽查),並讓「持有」本身即可開罰、吸食或攜帶載具最高罰至 10 萬元。
但截至 2026 年 7 月,這仍在立法院討論階段,尚未通過。 有立委對「外型難以分辨、民眾不知情恐觸法」提出疑慮。
我提這一段不是要嚇人,是因為如果修法通過,現在的行政罰會變成前科問題,那是完全不同的量級。手上還有存貨的業者,這件事值得提前評估。
電子菸與加熱菸的罰則屬於菸害防制法,跟毒品是兩套規範;但市面上的煙彈經常混入依托咪酯,那時候適用的就不是罰鍰而是刑責了。
這條界線寫在 喪屍菸彈是什麼 與 刑責級距。
常見問題
Q1:只是幫朋友代買,也會被罰嗎?
代買可能落入「販賣」或「供應」。販賣、展示的罰鍰是 20 萬至 100 萬元(第 32 條),供應是 1 萬至 25 萬元(第 37 條第 1 項)。有沒有賺差價不是免責的理由。
Q2:從國外帶回來自己用可以嗎?
不行。輸入行為本身就在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禁止範圍內。非業者輸入依第 26 條第 2 項,罰鍰是 5 萬至 500 萬元——遠高於自己使用的 2,000 至 10,000 元。
Q3:在禁菸場所抽電子煙會不會罰兩次?
現行法沒有針對這個情形設特別規定。第 40 條第 2 項的禁菸場所罰則處罰的是「吸菸」,而依第 3 條的定義,吸菸是使用「菸品」——類菸品不是菸品。所以條文結構上似乎仍只依第 40 條第 3 項處罰,而且兩者金額區間相同。不過我查不到官方見解,實務上各地認定可能不同。
Q4:電子煙和加熱菸怎麼分?
簡單的判斷是:加熱的是菸草,通常屬指定菸品;加熱的是煙油、霧化液,屬類菸品。但外型有時相近,購買前務必確認品項是否在衛福部核定通過的名單內——沒在名單上的,不管長什麼樣都是違法的。
Q5:被開單了可以申訴嗎?
可以。收到裁處書後可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實務上比較有討論空間的爭點包括:查獲物品是否確實屬於類菸品(有些產品成分認定有爭議)、以及行為人是否確為使用者。如果金額不大,多數人會選擇繳納;但如果涉及的是業者級的高額罰鍰,值得評估救濟。
本文法規查證日:2026 年 7 月 29 日。菸害防制法與相關子法近兩年異動頻繁,實際適用請以最新公告為準,或洽國民健康署 0800-531531。
關於作者團隊
本站文章由甘雨軒律師團隊撰寫並校對。
主持律師甘雨軒曾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歷任民生犯罪組、智慧財產犯罪組、婦幼組、緝毒組與公訴組,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士、國立政治大學刑事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涵蓋刑事辯護、家事訴訟、詐欺與毒品案件、醫療糾紛、工程營造爭議與企業法律顧問。
完整經歷與執業領域見 律師介紹;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個案情形不同,建議就具體案件另行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