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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屍菸彈(依托咪酯)已於 115 年 6 月 27 日升為第一級毒品,兩年之內連跳兩級
本人曾經在高雄地檢署擔任緝毒組檢察官,偵辦過許多毒品案件,
我國毒品氾濫情況,絕對比你我想像的更加嚴重,
目前國內毒品犯罪現象為何? 罰則為何?
讓我來說給你聽!
依托咪酯列管的速度,是近年台灣毒品政策裡少見的。
短短兩年之內從三級跳到一級,代表的不只是名稱改變,而是同一個行為在不同時間點做,會落到完全不同的條文與刑度上。
毒品問題離你我比想像中更近。尤其是近年來流行於年輕族群中的「喪屍菸彈」,列管級別在兩年內連跳兩級,115 年 6 月 27 日起已是第一級毒品。你的行為發生在哪一段期間,適用的刑度完全不同。本文由前高雄地檢署緝毒組檢察官親自解析,帶你認識毒品最新動態與法律責任。
什麼是喪屍菸彈?
喪屍菸彈的學名叫作「依托咪酯」(Etomidate),是一種超短效靜脈麻醉藥物,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
大量使用會導致:
- 意識混亂、昏迷
- 肌躍症、類似癲癇的抽搐
- 四肢癱軟,無法站立
- 嚴重時抑制呼吸、陷入昏迷甚至死亡
若與酒精或其他中樞抑制劑併用,風險更高,極易導致呼吸衰竭與喪命。
喪屍菸彈是毒品嗎?依托咪酯列管級別怎麼變的
最初並未被列入毒品,而是當作管制藥品處理。但由於市面上氾濫使用、濫用情況嚴重,政府分三階段提高列管級別:
| 生效日 | 級別 | 公告 |
|---|---|---|
| 113 年 8 月 5 日 | 第三級毒品 | 院臺法字第 1131020962 號 |
| 113 年 11 月 27 日 | 第二級毒品 | 院臺法字第 1131031622 號 |
| 115 年 6 月 27 日 | 第一級毒品 | 行政院 115 年 6 月 25 日公告 |
這張表不是歷史資料,是判斷你適用哪一條的依據。刑法第 2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所以案件的關鍵是「你的行為發生在哪一天」,不是「現在是第幾級」。網路上大量文章還停在第二級,看到那個級別要先確認它寫的是哪一年
這代表販賣、施用或持有喪屍菸彈,將面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事責任。
台灣市面常見的毒品種類
第一級毒品:
- 海洛因
- 嗎啡
- 喪屍菸彈(依托咪酯)——115 年 6 月 27 日起
👉 多為年長吸毒者偏好使用,成癮性極強
第二級毒品:
- 安非他命
- 搖頭丸(MDMA)
- 大麻
- K 他命
👉 是年輕族群常見的毒品類型
其他毒品:
- 毒咖啡包(可能混有第二~四級毒品)
- 新興毒品(通常以花式包裝掩飾)
施用毒品會被關嗎?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一、第三級與第四級毒品
- 初犯:處罰鍰
- 純量超過 5 公克:將負刑事責任
二、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
- 初犯: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不得逾 2 個月(第 20 條第 1 項)
- 有施用傾向者:強制戒治 6 個月~1 年
-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直接進入刑事程序(第 23 條第 2 項)
- 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回到醫療處遇,再走一次觀察勒戒(第 20 條第 3 項)
⚠️ 三年「內」和三年「後」不要記反了,這是最多人搞混的一點——直覺會覺得「越晚再犯越嚴重」,法律的邏輯剛好相反:三年內再犯代表前面的醫療處遇沒有效果,所以改用刑事程序;隔了三年以上才再犯,法律仍願意把你當病人。認定標準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826 號裁定,只看本次再犯距最近一次執行完畢釋放是否已逾三年,中間有沒有另案被追訴不影響。
另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第 24 條)和觀察勒戒不是先後階段,而是檢察官裁量的替代關係——條文寫的是「得由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為緩起訴處分」,也就是可以在聲請觀察勒戒之前就選這條路,而且第 24 條的文字沒有限制初犯、沒有限制次數。
施用毒品的風險不只是法律責任!
除了刑責之外,施用毒品也可能引發:
✅ 個人風險:
- 健康惡化、中樞神經受損
- 呼吸抑制、昏迷死亡
✅ 社會風險:
- 缺錢買毒轉而行竊、搶劫等財產犯罪
- 成為販毒者或轉賣者,面臨重罪甚至死刑
依托咪酯列管的三個時間點與各自的刑度
以下級別與刑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理;各級毒品的品項則以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為準。
行為時的公告版本,才是判斷刑度的依據。
第一階段:列為第三級毒品
在列管之前,依托咪酯是合法的醫療用麻醉藥品,不法業者正是利用這個空窗期,以「合法替代品」的名義在網路與校園販售。
列為第三級之後,無正當理由持有純質淨重 5 公克以上者才處罰鍰並施以毒品危害講習,單純施用第三級毒品本身並不成立刑事罪責——這是很多人印象停留的階段。
第二階段:提升為第二級毒品
毒駕與青少年濫用案件快速增加後,依托咪酯列管級別調升為第二級。
此時施用即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之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轉讓、販賣的刑度也同步提高。
從這個時間點開始,「抽一口」本身就是犯罪行為。
第三階段:115 年 6 月 27 日起為第一級毒品
這是目前有效的狀態。
施用第一級毒品依第 10 條第 1 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販賣則依第 4 條第 1 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初犯仍先經觀察勒戒或附命戒癮治療的程序,但檢驗標準與後續處遇都比前兩個階段嚴格。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執,就是行為時間點落在調升的前後。
依托咪酯列管級別的變更沒有溯及既往,適用的是行為時的規定,所以查獲日期、對話紀錄上的交易時間、甚至購買憑證的日期,都可能直接改變最後的罪名與刑度。
這也是這類案件一定要先把時間軸釐清的原因。
給年輕人的提醒:你以為是「娛樂」其實是「入罪」
喪屍菸彈、搖頭丸、毒咖啡包等看似「派對助興」的新興毒品,其實都藏有極高的法律與生命風險。施用後可能失控、危及安全,甚至無意中涉及毒品買賣而觸法。
作者介紹
曾任高雄地檢署緝毒組檢察官,實際偵辦上百起毒品案件,熟知毒品流通模式與法律裁罰機制。致力推廣法律教育,提醒民眾毒品風險,降低社會危害。






接下來看哪一篇
- 想知道依托咪酯到底是什麼、現在的刑度多重:〈喪屍煙彈(依托咪酯)是什麼?2026 年已列第一級毒品,持有與施用會被關嗎?〉
- 已經被查獲、想知道會不會被關:〈抽一口「喪屍菸彈」會被關嗎?2026年6月最新修法已升為「第一級毒品」,初犯照樣進勒戒所〉
- 想爭取戒癮治療而不是進勒戒所:〈初犯吸毒一定會被關在勒戒所嗎?戒癮治療與觀察勒戒的差別〉
知道自己落在哪一個階段之後,下一步是刑度。
修法後的刑責級距 有完整說明,名詞與成分的基本認識則在 喪屍菸彈是什麼。
本文由曾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緝毒組任職的 甘雨軒律師 團隊整理。
關於作者團隊
本站文章由甘雨軒律師團隊撰寫並校對。
主持律師甘雨軒曾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歷任民生犯罪組、智慧財產犯罪組、婦幼組、緝毒組與公訴組,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士、國立政治大學刑事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涵蓋刑事辯護、家事訴訟、詐欺與毒品案件、醫療糾紛、工程營造爭議與企業法律顧問。
完整經歷與執業領域見 律師介紹;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個案情形不同,建議就具體案件另行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