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案頻傳,保護令還有用嗎?「緊急保護令」聲請時機
1. 一張保護令,為何擋不住殘忍的殺機?
2025年7月30日,一個再平凡不過的夜晚。
台北信義區的停車場,卻上演了最駭人聽聞的悲劇。
一名27歲的谷姓女子,倒臥在血泊之中。
她身中30多刀,兇手是她22歲的劉姓前男友。 最讓人心碎與不解的是,就在案發前兩天。
谷女才剛拿到法院核發的保護令。
她甚至在社群媒體上發文,告訴關心她的朋友這個消息。
她以為,這張紙能為她帶來安全。 她以為,法律會劃下一道不可跨越的紅線。
然而,悲劇依然發生了。
劉姓兇嫌顯然經過冷靜的預謀。
他犯案前特地整理髮型,犯案後冷靜棄刀逃亡。
這起案件,加上月初發生在新北的土城殺妻案。
受害者同樣是在持有保護令的狀態下遇害。
一連串的事件,像巨石投入平靜的湖面,激起巨大的恐懼與疑問。
2. 保護令變催命符?
當悲劇發生後,一種令人不安的說法開始流傳。
有媒體人觀察後感嘆,許多加害者失控行兇的時機點。
「都是保護令下來的時候」。
於是,「保護令是催命符」的論調,在恐懼中迅速擴散。
是不是聲請保護令,反而會激怒對方,招來更瘋狂的報復?
這個迷思,是所有受害者在求助時,內心最大的掙扎,甚至也有律師公開表達一樣的論點。
它可能讓你猶豫,讓你不敢求助,讓你選擇繼續隱忍。
讓我們暫時放下情緒,來看一看冰冷的數字。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資料。
2024年,警方通報的家庭暴力案件,總共有12萬7,362件。
其中,聲請保護令的有2萬3,306件 。
而真正因為違反保護令罪被移送的則有4,497件 。
再看看衛生福利部的數據,2024年家暴通報件次高達17萬9千多件 。
其中超過8萬5千件,是發生在伴侶之間的「親密關係暴力」。
婦女救援基金會的杜瑛秋執行長就明確指出。
保護令「對多數人確實有嚇阻效果」。
所以,「保護令是催命符」這個說法,是對事實的嚴重誤解。
它放大了極端的個案,卻忽略了保護令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的正面作用。
害怕被報復,是真實的情緒。
但因為這種恐懼,而放棄一個有效的法律工具,可能是更危險的選擇。
真正該思考的,不是要不要聲請保護令。
而是,如何在使用這個法律武器的同時,為自己建立更全面的防護。
3. 保護令到底是什麼?
很多人以為,保護令就只是一張警告的紙。
其實,它是一套由法院下達的、具有強制力的「法律命令」。
它不只是警告,更是賦予你權利、限制對方行為的具體工具。
在深入了解保護令之前,我們得先釐清一個觀念。
什麼是「家庭暴力」? 法律上的家庭暴力,遠不只是拳打腳踢。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定義,它涵蓋了各種傷害行為 。
身體上的不法侵害: 這最容易理解,像是毆打、掐捏、甩耳光、推撞牆壁等 。
任何會造成你身體受傷的行為,都算在內。
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這更常見,也更容易被忽略。 例如用言語謾罵、吼叫、侮辱你,貶低你的自尊 。
威脅要傷害你、你的家人或寵物。 跟蹤、監視、竊聽,或是不斷用訊息、電話轟炸你。
冷漠、鄙視、羞辱,讓你活在恐懼和痛苦中,這些都是精神暴力 。
性虐待: 任何強迫的性行為、不當的性碰觸、逼你看色情影片等,都屬於性暴力 。
經濟上的不法侵害: 對方嚴格控制金錢使用,不給你生活費,或強迫你當保證人、借貸,這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 。
只要你遭遇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你都可能是家暴的受害者。 你都有權利,尋求法律的保護。
- 緊急保護令:用在最危急的時刻。
- 暫時保護令:在等待開庭的空窗期保護你。
- 通常保護令:提供最全面、長期的保護。
為了讓你更清楚地了解這三者的差別,我們整理了下面這個表格。
| 類型 | 適用情境 | 誰能聲請 |
| 緊急保護令 | 被害人有立即性的、急迫的危險。 | 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需透過報警等方式由機關代為聲請) |
| 暫時保護令 | 危險雖非急迫,但為避免等待通常保護令的空窗期發生危險。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等 。 |
| 通常保護令 | 尋求較長期的、全面的保護。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等 。 |
那麼,這張「命令」到底可以命令對方做什麼?
⦁ 最基本的,直接禁止對方再對你或你的家人動手、辱罵。
⦁ 禁止對方用任何方式騷擾、接觸、跟蹤、打電話、傳訊息給你。
⦁ 命令對方搬出你們共同的住所。
⦁ 命令對方必須遠離你的住家、學校、公司或其他你常去的地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 暫時決定你生活或工作上必需品(如汽車、機車)的使用權。就算車子是他的,法院也可以裁定給你用,讓你保有行動能力 。
⦁ 暫時決定未成年子女由誰來照顧監護(行使親權)。法律會推定有家暴行為的一方,不利於行使親權 。
⦁ 禁止對方去查你的戶籍、學籍、所得等資料,避免他利用這些資訊繼續騷擾你 。
如果對方違反了上述任何一項命令,會怎麼樣?
這就不再是家庭糾紛,而是直接觸犯了「違反保護令罪」。
是會被警察逮捕、會留下前科的刑事犯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4. 家庭暴力防治法怎麼說?
第 10 條 (誰可以聲請?要錢嗎?)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 不只是你自己,你的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甚至是檢警或社福機關,都可以幫你聲請。
- 最重要的一點:聲請保護令完全免費。國家不希望因為金錢,讓你對求助卻步。

第 12 條 (如何聲請?地址會曝光嗎?)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 在最緊急的狀況下,警察可以用電話、傳真等最快的方式,幫你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就算是半夜或假日也沒問題。
- 你的住址可以保密。這是非常關鍵的安全措施。你可以要求法院對你的住處保密,對方絕對無法透過訴訟程序查到你的新住址,這就是法律為你準備的安全藏身處。

第 14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後略)
- 注意第三款的後半句:「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這意思是,法院不但可以命令對方搬走,還可以禁止他把房子賣掉或租給別人。這是為了確保你和孩子的居住穩定。
- 這些命令不只是保護你,也同時保護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子女。

第 61 條 (違反保護令的後果)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特定場所。 (後略)
- 違反保護令,就是刑事犯罪,會留下前科,會被關。
- 這條罪是「非告訴乃論」。意思是,就算你事後心軟,想要原諒對方,檢察官一旦知道對方違法,就必須偵辦到底,不是你想撤告就能撤告的。

5. 當危險迫在眉睫-你必須知道的「緊急保護令」聲請時機
當你感覺到危險不只是「可能」,而是「馬上」就要發生時。
你沒有時間等待開庭,你需要的是最快、最立即的法律介入。
這時候,你必須啟動的,就是「緊急保護令」程序。
首先,你得判斷什麼是法律上的「急迫危險」。
這不是一個模糊的感覺,而是需要具體的證據。
- 你收到了明確的恐嚇訊息,對方說「要讓你死」、「要殺你全家」。
- 對方帶著武器出現在你家樓下或公司門口。
- 對方開始跟蹤你的上下班路線,讓你感到生命受威脅。
- 對方毀損你的財物,並揚言下一步就是傷害你。
當這些情況發生時,請不要猶豫,這就是「急迫危險」。
但請記住一個關鍵:緊急保護令,被害人自己不能直接向法院聲請 。
因為情況緊急,法律設計了一個快速通道。 必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例如家防中心)為你聲請 。
對你來說,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透過警察。 整個流程非常簡單,你只需要記住以下三步驟
第一步立刻撥打110或113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 不要想著自己解決,不要覺得是小題大作。 你的安全是第一優先。 撥打110報警,或撥打113家暴專線,他們會立即啟動協助機制 。
第二步向警察清楚說明你的「急迫危險」
當警察到場時,你的溝通方式,決定了他們能否有效幫助你。 這是一個關鍵的轉折點。
如果警察不認為情況「急迫」,他們可能只會走一般程序。 你必須提供具體、清晰的證據,向他們證明你正處於立即的危險中。
不要只說:「我覺得很害怕」、「他威脅我」。
- 「他剛剛傳了這些訊息給我,上面說要讓我活不過今晚,這是手機截圖。」
- 「他現在就在我公司樓下徘徊,不肯離開,這是窗戶拍下去的照片。」
- 「我的鄰居可以作證,他過去一個小時都在踹我的門,這是鄰居的電話。」
- 「他拿著刀子的照片傳給我,這就是那張照片。」 把具體的威脅內容、時間、地點、證據,清楚地交給警察。
你的任務,是幫助警察建立「這個人有立即、高度的危險性」的判斷。
第三步相信專業,法院將在4小時內核發
一旦警察判斷情況符合「急迫危險」。 他們就會立刻用電話、傳真等最快的方式,聯繫值班的法官 。
這個機制是24小時運作的,就算是半夜或假日也沒問題 。
法官會根據警察在電話中的陳述和他們回傳的證據,進行審核。
整個過程不需要開庭,你也不需要到場。 法律規定,法院必須在受理聲請後的4小時內,做出決定,核發緊急保護令 。
這張緊急保護令一下來,警察就可以依法採取更強制的手段,例如命令對方立即離開 。
如果你正處於這樣的危急關頭,除了報警,也可能需要立即的法律意見。 你可以隨時尋求我們的法律諮詢,讓專業律師在第一時間告訴你該如何應對。
- 緊急求助:撥打 110 (警察局) 或 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 法律諮詢:若你需要專業的法律意見,規劃下一步的法律行動,歡迎隨時聯繫我們。
- 社會支持:想了解更多政府提供的協助資源,可以參考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官方網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