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案頻傳,保護令還有用嗎?「緊急保護令」聲請時機

家暴案頻傳,保護令還有用嗎?「緊急保護令」聲請時機

1. 一張保護令,為何擋不住殘忍的殺機?

2025年7月30日,一個再平凡不過的夜晚。
台北信義區的停車場,卻上演了最駭人聽聞的悲劇。
一名27歲的谷姓女子,倒臥在血泊之中。
她身中30多刀,兇手是她22歲的劉姓前男友。 最讓人心碎與不解的是,就在案發前兩天。
谷女才剛拿到法院核發的保護令。
她甚至在社群媒體上發文,告訴關心她的朋友這個消息。
她以為,這張紙能為她帶來安全。 她以為,法律會劃下一道不可跨越的紅線。
然而,悲劇依然發生了。
劉姓兇嫌顯然經過冷靜的預謀。
他犯案前特地整理髮型,犯案後冷靜棄刀逃亡。
這起案件,加上月初發生在新北的土城殺妻案。
受害者同樣是在持有保護令的狀態下遇害。
一連串的事件,像巨石投入平靜的湖面,激起巨大的恐懼與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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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護令變催命符?

當悲劇發生後,一種令人不安的說法開始流傳。
有媒體人觀察後感嘆,許多加害者失控行兇的時機點。
「都是保護令下來的時候」。
於是,「保護令是催命符」的論調,在恐懼中迅速擴散。
是不是聲請保護令,反而會激怒對方,招來更瘋狂的報復?
這個迷思,是所有受害者在求助時,內心最大的掙扎,甚至也有律師公開表達一樣的論點。
它可能讓你猶豫,讓你不敢求助,讓你選擇繼續隱忍。
讓我們暫時放下情緒,來看一看冰冷的數字。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資料。
2024年,警方通報的家庭暴力案件,總共有12萬7,362件。
其中,聲請保護令的有2萬3,306件 。


家庭暴力案件通報件數統計

而真正因為違反保護令罪被移送的則有4,497件 。
再看看衛生福利部的數據,2024年家暴通報件次高達17萬9千多件 。
其中超過8萬5千件,是發生在伴侶之間的「親密關係暴力」。
婦女救援基金會的杜瑛秋執行長就明確指出。
保護令「對多數人確實有嚇阻效果」。
所以,「保護令是催命符」這個說法,是對事實的嚴重誤解。
它放大了極端的個案,卻忽略了保護令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的正面作用。
害怕被報復,是真實的情緒。
但因為這種恐懼,而放棄一個有效的法律工具,可能是更危險的選擇。
真正該思考的,不是要不要聲請保護令。
而是,如何在使用這個法律武器的同時,為自己建立更全面的防護。

3. 保護令到底是什麼?

很多人以為,保護令就只是一張警告的紙。
其實,它是一套由法院下達的、具有強制力的「法律命令」。
它不只是警告,更是賦予你權利、限制對方行為的具體工具。
在深入了解保護令之前,我們得先釐清一個觀念。
什麼是「家庭暴力」? 法律上的家庭暴力,遠不只是拳打腳踢。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定義,它涵蓋了各種傷害行為 。

身體上的不法侵害: 這最容易理解,像是毆打、掐捏、甩耳光、推撞牆壁等 。
任何會造成你身體受傷的行為,都算在內。

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這更常見,也更容易被忽略。 例如用言語謾罵、吼叫、侮辱你,貶低你的自尊 。
威脅要傷害你、你的家人或寵物。 跟蹤、監視、竊聽,或是不斷用訊息、電話轟炸你。
冷漠、鄙視、羞辱,讓你活在恐懼和痛苦中,這些都是精神暴力 。

性虐待: 任何強迫的性行為、不當的性碰觸、逼你看色情影片等,都屬於性暴力

經濟上的不法侵害: 對方嚴格控制金錢使用,不給你生活費,或強迫你當保證人、借貸,這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

只要你遭遇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你都可能是家暴的受害者。 你都有權利,尋求法律的保護。

  • 緊急保護令:用在最危急的時刻。
  • 暫時保護令:在等待開庭的空窗期保護你。
  • 通常保護令:提供最全面、長期的保護。

為了讓你更清楚地了解這三者的差別,我們整理了下面這個表格。

類型適用情境誰能聲請
緊急保護令被害人有立即性的、急迫的危險。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需透過報警等方式由機關代為聲請)
暫時保護令危險雖非急迫,但為避免等待通常保護令的空窗期發生危險。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等
通常保護令尋求較長期的、全面的保護。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等

那麼,這張「命令」到底可以命令對方做什麼?
⦁ 最基本的,直接禁止對方再對你或你的家人動手、辱罵。
⦁ 禁止對方用任何方式騷擾、接觸、跟蹤、打電話、傳訊息給你。
⦁ 命令對方搬出你們共同的住所。
⦁ 命令對方必須遠離你的住家、學校、公司或其他你常去的地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 暫時決定你生活或工作上必需品(如汽車、機車)的使用權。就算車子是他的,法院也可以裁定給你用,讓你保有行動能力 。
⦁ 暫時決定未成年子女由誰來照顧監護(行使親權)。法律會推定有家暴行為的一方,不利於行使親權 。
⦁ 禁止對方去查你的戶籍、學籍、所得等資料,避免他利用這些資訊繼續騷擾你 。
如果對方違反了上述任何一項命令,會怎麼樣?
這就不再是家庭糾紛,而是直接觸犯了「違反保護令罪」。
是會被警察逮捕、會留下前科的刑事犯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家暴案頻傳,保護令還有用嗎?「緊急保護令」聲請時機

4. 家庭暴力防治法怎麼說?

第 10 條 (誰可以聲請?要錢嗎?)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 不只是你自己,你的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甚至是檢警或社福機關,都可以幫你聲請。
  • 最重要的一點:聲請保護令完全免費。國家不希望因為金錢,讓你對求助卻步。

第 12 條 (如何聲請?地址會曝光嗎?)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 在最緊急的狀況下,警察可以用電話、傳真等最快的方式,幫你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就算是半夜或假日也沒問題。
  • 你的住址可以保密。這是非常關鍵的安全措施。你可以要求法院對你的住處保密,對方絕對無法透過訴訟程序查到你的新住址,這就是法律為你準備的安全藏身處。

第 14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後略)

  • 注意第三款的後半句:「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這意思是,法院不但可以命令對方搬走,還可以禁止他把房子賣掉或租給別人。這是為了確保你和孩子的居住穩定。
  • 這些命令不只是保護你,也同時保護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子女。

第 61 條 (違反保護令的後果)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特定場所。 (後略)

  • 違反保護令,就是刑事犯罪,會留下前科,會被關。
  • 這條罪是「非告訴乃論」。意思是,就算你事後心軟,想要原諒對方,檢察官一旦知道對方違法,就必須偵辦到底,不是你想撤告就能撤告的。
家暴案頻傳,保護令還有用嗎?「緊急保護令」聲請時機

5. 當危險迫在眉睫-你必須知道的「緊急保護令」聲請時機

當你感覺到危險不只是「可能」,而是「馬上」就要發生時。
你沒有時間等待開庭,你需要的是最快、最立即的法律介入。
這時候,你必須啟動的,就是「緊急保護令」程序。
首先,你得判斷什麼是法律上的「急迫危險」。
這不是一個模糊的感覺,而是需要具體的證據。

  • 你收到了明確的恐嚇訊息,對方說「要讓你死」、「要殺你全家」。
  • 對方帶著武器出現在你家樓下或公司門口。
  • 對方開始跟蹤你的上下班路線,讓你感到生命受威脅。
  • 對方毀損你的財物,並揚言下一步就是傷害你。
    當這些情況發生時,請不要猶豫,這就是「急迫危險」。
    但請記住一個關鍵:緊急保護令,被害人自己不能直接向法院聲請 。
    因為情況緊急,法律設計了一個快速通道。 必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例如家防中心)為你聲請 。
    對你來說,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透過警察。 整個流程非常簡單,你只需要記住以下三步驟

第一步立刻撥打110或113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 不要想著自己解決,不要覺得是小題大作。 你的安全是第一優先。 撥打110報警,或撥打113家暴專線,他們會立即啟動協助機制

第二步向警察清楚說明你的「急迫危險」

當警察到場時,你的溝通方式,決定了他們能否有效幫助你。 這是一個關鍵的轉折點。
如果警察不認為情況「急迫」,他們可能只會走一般程序。 你必須提供具體、清晰的證據,向他們證明你正處於立即的危險中。
不要只說:「我覺得很害怕」、「他威脅我」。

  • 「他剛剛傳了這些訊息給我,上面說要讓我活不過今晚,這是手機截圖。」
  • 「他現在就在我公司樓下徘徊,不肯離開,這是窗戶拍下去的照片。」
  • 「我的鄰居可以作證,他過去一個小時都在踹我的門,這是鄰居的電話。」
  • 「他拿著刀子的照片傳給我,這就是那張照片。」 把具體的威脅內容、時間、地點、證據,清楚地交給警察。
    你的任務,是幫助警察建立「這個人有立即、高度的危險性」的判斷。

第三步相信專業,法院將在4小時內核發

一旦警察判斷情況符合「急迫危險」。 他們就會立刻用電話、傳真等最快的方式,聯繫值班的法官

這個機制是24小時運作的,就算是半夜或假日也沒問題

法官會根據警察在電話中的陳述和他們回傳的證據,進行審核。

整個過程不需要開庭,你也不需要到場。 法律規定,法院必須在受理聲請後的4小時內,做出決定,核發緊急保護令 。

這張緊急保護令一下來,警察就可以依法採取更強制的手段,例如命令對方立即離開 。

如果你正處於這樣的危急關頭,除了報警,也可能需要立即的法律意見。 你可以隨時尋求我們的法律諮詢,讓專業律師在第一時間告訴你該如何應對。

  • 緊急求助:撥打 110 (警察局) 或 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 法律諮詢:若你需要專業的法律意見,規劃下一步的法律行動,歡迎隨時聯繫我們
  • 社會支持:想了解更多政府提供的協助資源,可以參考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官方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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