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地檢署傳票該怎麼辦?前檢察官甘雨軒律師教你正確應對不恐慌

收到地檢署傳票該怎麼辦?前檢察官甘雨軒律師教你正確應對不恐慌

在信箱中瞥見印有地方法院檢察署字樣的信封,民眾的第一反應往往是心跳加速與極度焦慮。
收到地檢署傳票該怎麼辦?
首要之務便是絕對不能將其置之不理,必須冷靜核對信件的發送單位與案號,因為這代表某件刑事案件已經正式進入檢察官的偵查階段。

收到傳票的第一時間該如何確認真偽

近年來由於詐騙手法翻新,偽造司法機關信函的案件層出不窮,核實文件的真實性成為開啟防禦程序的第一道手續。
真實的刑事傳票上一定會蓋有該管轄地檢署的紅色機關大印,並明確記載著檢察官與書記官的姓名與職章。
倘若您對信件來源抱持懷疑,千萬不要直接撥打信件上附註的陌生電話號碼。
最安全且唯一具備公信力的作法,是自行透過網路上網查詢該縣市地檢署的官方總機,或者尋求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的協助,由官方總機為您轉接負責該案號的書記官進行查證。

收到傳票的第一時間該如何確認真偽

被告與證人在法律上的差異在哪裡

確認傳票為真後,信件上所標註的「身分」將決定您接下來的法律義務。
傳喚的身分主要分為被告與證人這兩種截然不同的屬性。
當傳票上寫著被告時,意味著檢察官已經獲得初步線索,懷疑您涉有犯罪嫌疑。
被告進入偵查庭後面臨的詰問強度極高,但同時也受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保障,依法享有保持緘默而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收到地檢署傳票該怎麼辦?前檢察官甘雨軒律師教你正確應對不恐慌

如果您是以證人的身分遭到傳喚,則代表檢察官研判您對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有所了解。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至相關規定,證人不僅有絕對的到庭義務,更需要在法庭上具結發誓。
既然作了具結,若是說謊或隱匿事實,將會面臨七年以下的偽證罪重刑。
實務上有許多證人在庭上因為發言不甚嚴謹,當場被檢察官認為涉嫌共犯而轉列為被告,因此無論是何種身分,踏入偵查庭前都必須做好周全的心理準備。

收到地檢署傳票該怎麼辦?前檢察官甘雨軒律師教你正確應對不恐慌

如果無法準時前往地檢署報到會面臨什麼後果

既然司法機關的文書具有強制力,無故缺席必定會帶來極度嚴重的後果。
許多人以為只要自己不露面,案件就不會繼續審理,這完全是對於司法運作的誤解。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與第七十五條的明文規定,被告經過合法傳喚,若是不具備正當理由卻沒有準時到場,檢察官有權直接核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採取強制拘提到案的手段,情況嚴重者甚至會發布全國通緝。

收到地檢署傳票該怎麼辦?前檢察官甘雨軒律師教你正確應對不恐慌

倘若您是因為突發重大傷病、早已排定的不可抗力出國行程等正當理由確實無法赴約,此時請務必儘速攜帶醫院的診斷證明書或電子機票等客觀證明文件,撰寫刑事請假狀向該股別的書記官辦理正式請假手續。
遞出假單後,務必要透過電話再次與書記官確認檢察官是否已經核准延期,確認准假後才能真正免除被強制拘提的風險。

面對檢察官建議需要律師陪同的理由

多數民眾以為只要行得正坐得端,自己去向檢察官解釋清楚便能平息風波,這其實是忽視了司法攻防的本質。
偵查庭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是一個極度封閉且充滿壓力的空間。
面對受過嚴格法學訓練的檢察官連番追問,一般人在高度緊張下極容易講出語意不清、甚至不小心承認犯罪構成要件的證詞,而這些紀錄全都會化為白紙黑字的筆錄,成為日後判刑定罪的鐵證。

面對檢察官建議需要律師陪同的理由

這正是為何尋求擁有前檢察官的實務經驗的甘雨軒律師協助顯得如此重要。
憑藉長達十年的檢調實戰經歷,我們能從檢察官的視角出發,在庭上精準預判對方每一個提問背後隱藏的法律邏輯,適時為當事人提出異議並擋下誘導式訊問。
面對複雜的民刑事案件專業辯護,由最懂法庭遊戲規則的專家在旁陪伴,將能為您構築出最堅實的防禦堡壘。

常見問題

當天去地檢署開庭該帶些什麼東西。

其實最不可或缺的絕對是足以核對真實身分的身分證正面與健保卡雙證件,以及這張地檢署寄發的傳票正本。
至於您手邊搜集到的對話紀錄或合約等有利證據,強烈建議不要貿然在庭上全部拋出,最好先經過律師詳細審閱後,再決定於何種時機向檢察官呈交最為有利。

傳票上印製的「他字案」與「偵字案」差異

當傳票上顯示為他字案時,代表檢察官目前掌握的犯罪證據還不夠明確,或是犯罪嫌疑人的身分尚未完全鎖定,整個案件仍然處於四處蒐集線索的階段。然而一旦案件轉化為偵字案,這意味著檢察官已經獲得相對具體的證據指向特定的嫌疑人,起訴的機率與危險性皆會大幅度攀升。遇到這種案件階段轉換的緊要關頭,及早透過即時法律諮詢預約律師商討對策,將是保護個人自由與財產安全最關鍵的抉擇。

 本篇文章內容均經過嚴謹的法律事實查證,相關規定與程序皆以中華民國國家司法體系之明文法規及官方公告為基準

  1.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合法傳喚之要件)。
  2.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無故不到庭之拘提要件)。
  3.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被告的權利告知義務與緘默權)。
  4.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證人的到庭與具結義務)。
  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全球資訊網:地檢署刑事傳票請假作業實務與開庭報到流程。
  6. 內政部警政署 165 全民防騙網:假冒司法檢察機關公文書詐騙之防範宣導。
  7.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檢察官偵查程序、他字案與偵字案的基礎認定標準。
  8.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相關刑事訴訟判例與實務見解查證系統。
  9.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面對刑事起訴的辯護權益與弱勢扶助資源基準。
  10.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法及律師陪同偵訊之倫理與實質防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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