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拖欠工程款?甘雨軒律師教你6步驟討回款項,保護你的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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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拖欠工程款?甘雨軒律師教你6步驟討回款項,保護你的血汗錢!

一切從「證據」開始

在你想著要怎麼去法院提告之前 先停下來 問自己一個最重要的問題 「我手上留下了什麼證據?」

法律的世界很現實 它看的是證據,不是交情或苦勞

你做得再辛苦,如果沒有證據 在法官面前都可能變成「講不清楚的一方」 所以,在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前 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 就是把所有證據整理好

這就像蓋房子要先打好地基 地基穩了,後面的法律程序才能站得穩 那麼,到底哪些東西算是證據呢?

其實比你想像的還多 你跟業主之間的所有互動紀錄,都可能是證據

首先是「書面溝通紀錄」 現在大家最常用的LINE、Messenger或Email 這些對話紀錄都是非常有力的證據

業主在LINE上跟你確認追加項目 跟你說「下禮拜付錢」 或是已讀不回你的請款訊息 這些全部都要截圖、備份下來 千萬不要因為吵架就把對話紀錄刪掉 這些都是日後呈堂證供的基石

再來是「正式文件」 這包括你們當初簽的合約書、報價單 你開給對方的發票、估驗單 還有對方簽收過的任何文件

這些白紙黑字的文件 是證明雙方權利義務最直接的證據

接著是「影像證明」 施工過程中的進度照片 完工後的成果照片 最好照片上能有時間戳記

這些照片可以證明你確實按照進度施工 也能反駁對方可能提出的瑕疵或延誤指控

最後是「金流紀錄」 如果業主之前付過幾期款項 這些銀行匯款紀錄非常重要

它證明了雙方確實存在交易關係 而且對方也認可了你前面的工作

很多人會擔心一個問題 「我們當初沒簽正式合約,只有口頭講好,怎麼辦?」 這點你大可放心 台灣的法律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叫做「諾成契約

勞動契約屬「諾成」契約-只要意思一致,口說就算喔

意思就是,只要雙方對於工作內容和報酬達成共識 不管是用說的、用LINE講的 契約就已經成立了

所以,就算沒有那張蓋滿印章的合約書 只要你能拿出LINE對話紀錄或其他證據 證明你們雙方「意思一致」 法律上就會認定契約存在 你一樣有權利要求對方付款

業主拖欠工程款?甘雨軒律師教你6步驟討回款項,保護你的血汗錢!

如何寄出有法律效力的「存證信函」

當你發現業主開始拖延 電話不接、訊息不回 這時候,就該從「提醒」升級到「警告」了 而法律上最正式的警告方式 就是寄發「存證信函」

很多人以為存證信函是律師才能寫的 其實不是 你自己就可以去郵局辦理 它就像一封有郵局作證的「掛號信」 郵局會幫你把信件內容備份存檔三年

證明你「在什麼時候、通知了對方什麼事」

寄存證信函的目的有三個 第一,是向對方下最後通牒 正式表達你要求付款的立場,不再只是口頭說說

第二,是製造法律上的證據 證明你已經催告過對方,但他還是不還錢 這在將來的訴訟中非常重要

第三,是為了「中斷時效」做準備 後面我們會提到,討工程款有兩年的時間限制 寄出存證信函後,如果你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 就能中斷時效的計算,保障你的權利

那麼,一封有效的存證信函該怎麼寫? 其實不難,把握「三要一不」的原則就好

第一「要」:把事實講清楚 不要長篇大論 簡單明瞭地寫出人、事、時、地、物 例如:「本人依雙方於民國112年5月1日所簽訂之室內裝修工程合約,已於同年8月15日完工並經台端驗收。依約台端應支付尾款新台幣20萬元,至今尚未給付。」

把合約日期、完工日期、欠款金額都寫出來

第二「要」:把你的要求講清楚 明確告訴對方你希望他做什麼 例如:「敬請台端於函到七日內,將上述款項匯入本人下列帳戶:XX銀行XX分行,帳號000-123-456789。」

給出明確的期限和付款方式

第三「要」:把後果講清楚 讓對方知道如果期限到了還不處理,會發生什麼事 例如:「若逾期仍未獲清償,本人將依法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屆時所生之法律程序費用,亦將由台端負擔,切勿自誤為禱。」 這句話的壓力是很大的

最後一個是「不」要:不要寫任何情緒性的字眼 存證信函是法律文件,不是吵架的工具

絕對不要在信裡罵人、威脅或寫一些跟事實無關的抱怨 這些情緒化的文字不僅沒幫助 還可能在法庭上變成對你不利的證據

寫好之後,一式三份(一份給對方、一份郵局存底、一份自己留存) 拿到郵局,告訴櫃檯人員你要寄「存證信函」 他們就會用「雙掛號」附回執的方式寄出 你一定要把回執聯收好 那是證明對方已經收到的鐵證

很多時候,業主收到這封正式的法律文件 知道你已經準備採取法律行動了 心理壓力一大,就會乖乖出來處理 所以,存證信函不只是一封信 它是一個成本低、效率高的心理戰武器 也是你進入法律程序前,必須打出的一張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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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聲請「支付命令」完整教學

如果存證信函寄出去了 對方還是相應不理、裝死到底 這時候,我們就要進入真正的法律程序了 但先別急著去打那種要開好幾次庭的官司 法律上其實設計了一條「快車道」 專門用來處理這種欠錢不還的單純案件 這就是「支付命令」

什麼是支付命令? 簡單說,就是你向法院單方面提出聲請 告訴法官「這個人欠我錢,證據在這裡」 法院只會做「書面審查」,不會開庭,也不會找對方來問話

只要你的文件齊備、理由看起來充分 法院就會發出一張命令,要求對方在期限內還錢

支付命令最大的好處就是「快、省、有效」 整個聲請費用只需要新台幣500元

程序上比正式訴訟快非常多 順利的話,一兩個月可能就有結果

那要怎麼聲請呢?流程很簡單

你需要寫一份「支付命令聲請狀」 上面要清楚寫明你和對方的基本資料(姓名、地址) 請求的金額,以及欠款的事實經過

然後把你之前整理好的所有證據 像是合約、報價單、LINE對話紀錄、存證信函等等 都當作附件一起附上

到法院遞狀 把聲請狀和證據,送到「對方戶籍地或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記得,是找對方的法院,不是你家附近的法院 然後繳交500元的規費

法院收到你的聲請後,法官會看你的文件 如果覺得沒問題,就會核發支付命令 並寄給對方

最關鍵的20天 對方收到支付命令後,會發生兩種情況 這也是整個程序最關鍵的地方

情況一:對方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 如果對方收到後20天內都沒反應 那這張支付命令就「確定」了

它會產生跟法院判決一樣的效力 你可以拿著這張確定的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 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查封對方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子等等,把你的錢拿回來

情況二:對方在20天內「提出異議」 法律給了對方一個權利 他可以在收到後的20天內,「不用附任何理由」就提出異議

只要他去法院遞一張紙說「我對這個支付命令有意見」 那麼,這張支付命令就會立刻失效 整個案件會自動轉成「調解」或「民事訴訟」程序

很多存心賴帳的業主 都會用這招來「拖延時間」

所以你要有心理準備 支付命令不一定能100%解決問題 但它是一個非常好的「測試工具」 如果對方自知理虧、不想把事情鬧大 他可能就不會提異議,你就能快速拿到錢 如果他提了異議,那也沒關係 你就直接進入下一階段的訴訟程序 等於是幫你省下了前面起訴的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六編 督促程序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第 508 條
    1.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2.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第 509 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 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 第 511 條
    1.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2.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 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 第 513 條
    1.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2.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第 514 條
    1.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2. 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 第 515 條
    1.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2.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3.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 第 516 條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2.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 第 518 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第 519 條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2.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 第 521 條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2.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3.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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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民事訴訟」的準備與策略

如果支付命令被對方提了異議 或是你的案情比較複雜 例如對方主張你的工程有嚴重瑕疵,所以拒絕付款 這時候,你就得走上「民事訴訟」這條路了

進入這個階段,你必須先有幾個心理準備 民事訴訟不像支付命令那麼快 它是一場正規的法律戰 時間長、費用高,而且過程更為繁瑣

時間上,一個簡單的案子跑完一審 快則幾個月,慢的話拖到一年以上都很常見 如果任何一方不服判決再上訴 那時間就會拉得更長

費用上,主要是「裁判費」 法院會根據你請求的金額來計算 大概是你主張金額的1.1%左右

也就是說,如果你要討100萬的工程款 光是繳給法院的裁判費就要1萬1千元 這筆錢通常是贏的人可以要求輸的人負擔 但你必須先墊付

程序上,會經過好幾個階段 首先,你要寫一份更詳細的「民事起訴狀」 把整個故事的來龍去脈、法律上的主張、證據清單都寫清楚 法院收到後,會把你的起訴狀寄給對方 對方也要在期限內提出「答辯狀」,說明他為什麼不該付錢

接著,法院會安排開庭 你和對方(或你們的律師)都要到法庭上 跟法官說明案情、提出證據、互相辯論 這個過程可能會開好幾次庭

走到這一步,你可能會覺得很複雜、壓力很大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會選擇委託律師

雖然你可以自己打官司 但一位專業的律師,能幫你做的事情遠比你想像的多

律師能幫你分析案情,找出對你最有利的法律主張 能幫你整理證據,用最有說服力的方式呈現給法官 能在法庭上精準地進行辯論,反駁對方的說法 更重要的是,律師能幫你過濾掉許多不必要的情緒 專注在法律攻防上 很多時候,工程款糾紛都帶有很強烈的情緒 業主覺得你做得爛,你覺得業主在找碴 這些情緒在法庭上都沒有用 法官只看證據和法律 律師的角色,就是把你滿肚子的委屈和憤怒 轉化成法官聽得懂、也願意採信的法律語言

這場仗打起來並不容易 但它是你討回公道的最終手段 當你手上握有法院的勝訴判決 那就不只是一張紙 而是國家公權力給你的保障 你可以拿著它,去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把屬於你的血汗錢,堂堂正正地拿回來

走到這一步,情況變得複雜,有專業的民事訴訟律師協助,才能確保你的權益得到最大保障。

絕對不能錯過的「兩年請求權時效」

在所有法律程序中 有一個最重要、也最殘酷的規則 那就是「時間」 法律給了你討錢的權利 但這個權利是有「保存期限」的 時間一到,權利就會「過期」 神仙也難救

對於工程款、設計費、技術服務費這類的報酬 法律規定的保存期限,就是「兩年」

這在法律上叫做「短期消滅時效

這是什麼意思? 意思就是,從你可以跟業主請款的那天開始算起 你必須在兩年內,採取法律行動去要這筆錢 如果你放著不管,超過了兩年 業主只要在法庭上說一句「已經超過時效了」 法官就不能再判他要還你錢 就算他真的欠你錢,你也拿他沒辦法 你的權利就這樣睡著了

那這個「兩年」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的呢? 一般來說,是從「工程完工,你可以請求付款時」開始計算

如果合約有約定付款日,就從那個付款日開始算 如果沒有約定,通常就是驗收完畢後 很多工程會分期付款,也就是所謂的「估驗款」 這種情況比較複雜,但最保險的作法是 不要讓任何一筆款項拖超過兩年不去主張

很多業主就是看準了承包人不懂法律 或是覺得大家都是朋友,不好意思撕破臉 就用「拖字訣」 一下說「公司流程在跑」、一下說「下個月資金就進來了」 用各種理由安撫你,讓你一直等 等你發現不對勁時,兩年時間早就過去了 這就是最常見的「友好拖延」戰術 目的就是拖到你的權利過期

所以,你一定要把「兩年」這個數字刻在心裡 不要相信對方任何口頭的承諾 只要款項拖欠了一段時間(例如半年) 你就必須採取正式的法律行動 像是前面提到的寄發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 這些動作才能「中斷時效的計算」,讓時間暫停 保護你的權利不被時間吃掉

《民法》第127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七款的「承攬人之報酬」,就是指你的工程款 記住,時間是站在賴帳的人那邊的 你必須比他更懂得利用時間、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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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該認識的自保武器「假扣押」

你有沒有想過一個最壞的情況? 你花了好大的力氣,打贏了官司 拿到了勝訴判決 結果去查對方的財產,才發現他名下空空如也 銀行戶頭沒錢,房子車子都過戶給別人了 這種情況,就叫做「脫產」

你手上的判決書,瞬間變成一張沒用的壁紙 這時候,法律提供了一個「預防性」的武器 讓你可以在官司開打前,甚至是一開始 就先一步凍結對方的財產 讓他跑不掉、也藏不了 這個武器,就叫做「假扣押」

「假扣押」的「假」,是「暫時」的意思 也就是「暫時扣押」

在你還沒拿到最終判決之前 先請法院幫你把對方的財產「看管」起來 讓他不能隨意變賣或轉移

這是一個非常強大的工具 因為一旦法院裁准假扣押 你就可以去查封對方的銀行帳戶、薪水、股票、不動產 對方的資金流會立刻被卡住 很多時候,業主一發現財產被凍結 生意沒辦法做,馬上就會回頭跟你談和解

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要啟動這個強大的武器,是有代價的 這個代價就是「擔保金」

因為假扣押是在判決還沒確定前就限制對方的財產權 為了避免你亂告狀、損害對方權益 法院會要求你提供一筆擔保金 如果最後證明你是錯的,這筆錢就要用來賠償對方的損失 擔保金的金額由法官決定 但一般實務上,通常是你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

也就是說,如果你要討300萬的工程款 想聲請假扣押,你可能要先拿出100萬現金(或等值的有價證券)放在法院 這筆錢在你官司勝訴確定後,可以拿回來 但對於一個已經被拖欠款項、現金流很緊的承包商來說 這無疑是一個很高的門檻

所以,假扣押不是每個案子都適用 它比較適合用在「金額重大」,而且你「有充分理由相信對方會脫產」的情況 例如,你發現對方公司開始變更登記、負責人想跑路 或是對方是空殼公司,有惡意倒閉的跡象 這時候,就算要湊錢,也值得考慮先用假扣押把他的財產扣住

聲請假扣押,同樣是向法院提出書狀 說明你為什麼要討這筆錢(請求的原因) 以及你為什麼覺得對方會脫產(假扣押的原因) 這是個專業且高風險的法律行動 強烈建議要和律師詳細討論後再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七編 保全程序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第 522 條
    1.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2.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 第 523 條
    1.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2.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 第 524 條
    1.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2.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3.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 第 525 條
    1.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2.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3.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 第 526 條
    1.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2.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3.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4.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 第 527 條 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 第 528 條
    1.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2.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3. 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4.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
  • 第 529 條
    1.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2.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3.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4.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 第 530 條
    1.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2. 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
    3.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4. 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 第 531 條
    1.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2. 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認識你的權利基礎「承攬契約」

到目前為止,我們談了很多「怎麼討錢」的技巧 但你有沒有想過 你跟業主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到底叫什麼? 你為什麼「有權利」跟他要錢? 了解這個根本問題,能讓你更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

在《民法》的世界裡 你和業主之間的關係,叫做「承攬契約」

什麼是承攬? 法律的定義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說白話就是 你答應幫他把某個工作做完(例如蓋房子、做設計) 他答應在工作完成後付你錢

這個關係有幾個重點

你是「承攬人」,業主是「定作人」 你的核心義務,是「完成工作」,而且要符合約定的品質,不能有瑕疵

業主的核心義務,是「給付報酬」,也就是付錢

很多工程款的糾紛 不只是業主單純賴帳 而是他會拿「瑕疵」當作不付錢的藉口 說你這裡沒做好、那裡有問題 所以他要扣款,甚至不付尾款

這時候,了解承攬契約的規定就很重要了 法律規定,如果你的工作有瑕疵 定作人(業主)「必須先給你一個合理的期限,讓你修補」

如果在這個期限內你不修、或沒修好 他才可以自己找人修,然後跟你要求費用 或是請求減少報酬(扣款),甚至解除契約 但他不能什麼都不說,就直接拿瑕疵當理由,一毛錢都不付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一開始就強調 施工過程的照片、驗收紀錄非常重要 這些證據可以證明你的工作品質 也可以在對方主張瑕疵時,保護你自己

了解承攬契約的規定 就像是拿到這場遊戲的「規則說明書」 你知道自己的權利在哪裡,義務在哪裡 當糾紛發生時,你才能理直氣壯地跟對方談判 而不是被他用一些聽起來好像有道理、但其實不合法的理由唬住

以下是《民法》中關於「承攬」最重要的法條 內容有點多,但這就是你所有權利的來源 建議你可以花點時間看看 如果你想親自查證,也可以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看看原文

《民法》第二編 債 / 第二章 各種之債 / 第八節 承攬

  • 第 490 條
    1.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2.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 第 491 條
    1.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2.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慣例或依其他方法決定之。
  • 第 492 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 第 493 條
    1.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2.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3.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 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 第 495 條
    1.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2.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 第 496 條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 第 497 條
    1.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2.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 第 498 條
    1.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2.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項之期限,延為五年。
  • 第 499 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五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 第 500 條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 第 501 條 第四百九十八條及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
  • 第 502 條
    1.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2.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第 503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第 504 條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 第 505 條
    1.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2.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 第 506 條
    1. 訂定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完成前,解除契約。
    2. 前項情形,如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額之減少報酬,或如工作尚未完成,使其工作停止。
    3. 定作人依前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或使其工作停止時,應給付承攬人相當之賠償。
  • 第 507 條
    1.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2.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 第 508 條
    1.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2. 前項規定,於定作人因承攬人遲延給付,而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時不適用之。
  • 第 509 條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工作交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 第 510 條 工作毀損、滅失,因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或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而生者,承攬人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其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 第 511 條 前二條規定,於工作不能完成,或依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契約終止時準用之。
  • 第 512 條
    1.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2.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
  • 第 513 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 第 514 條
    1.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業主拖欠工程款?甘雨軒律師教你6步驟討回款項,保護你的血汗錢!

討回工程款,靠的是策略,不是運氣

我們從頭到尾走了一遍討回工程款的完整流程 你會發現,這件事真的不是靠運氣或口才 而是一場有計畫、有步驟的策略佈局

讓我們再回顧一次這個策略地圖

第一步,打好地基 從案子一開始,就要養成保留所有證據的習慣 LINE對話、合約、報價單、施工照片,一個都不能少 這是你所有法律行動的基礎

第二步,正式警告 當對方開始拖延,不要猶豫,寄出存證信函 這是在告訴對方「我準備好了」,也是給他最後一次機會

第三步,測試水溫 善用「支付命令」這個快又省的法律工具 測試對方是真心想解決,還是只想拖延

第四步,正規作戰 如果對方頑抗到底,就要有進入民事訴訟的決心 這是一場硬仗,但也是討回公道的最終保障

在整個過程中,你還要隨時注意兩個關鍵點

一個是「時間」 永遠記住那條兩年的紅線,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另一個是「風險控管」 如果案情重大,且對方有脫產跡象,就要評估是否動用「假扣押」這個大絕招

你會發現,每一步都是環環相扣的 沒有第一步的證據,後面的法律程序寸步難行 不懂得用支付命令測試,可能會直接陷入漫長的訴訟 忘記了兩年時效,前面做的一切可能都白費功夫

面對工程款糾紛,感到無助和憤怒是正常的 但更重要的是,把這些情緒轉化為冷靜的行動 一步一步,照著法律的規則來走 你的處境會比你想像的更有利

當然,每個案子都有它獨特的細節和複雜性 如果你的案件牽涉到複雜的工程變更或瑕疵爭議 或是你覺得整個程序讓你壓力太大,無法獨自應對 尋求工程營造法律顧問的專業意見,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 讓專業的律師幫你分析局勢、制定策略 才能讓你從煩人的糾紛中解脫 專心回到你最擅長的專業工作上

工程款追討常見問題(FAQ)

Q1: 沒有白紙黑字的合約,真的可以告嗎?

可以的 法律上承認「口頭契約」,也叫做「諾成契約」

只要你能用LINE對話紀錄、Email、匯款紀錄或證人 證明雙方對於工作內容和價格有達成共識 契約就成立了,你一樣可以依法請求付款

Q2: 聲請支付命令要花多少錢?要等多久?

費用非常便宜,一件只需要新台幣500元

法院審核發出的時間很快,通常在一個月內 但最關鍵的時間點是,對方收到支付命令後 有20天的「不變期間」可以提出異議

Q3: 如果對方收到支付命令後提出異議,我該怎麼辦?

你不需要做任何事 一旦對方在20天內合法提出異議 這張支付命令就會自動失效 然後整個案件會自動轉成民事訴訟或調解程序

法院會通知你接下來的程序

Q4: 聽說討工程款只有兩年時間,是真的嗎?快到期了怎麼辦?

是真的 根據《民法》第127條,承攬人的報酬請求權,時效是兩年

如果快到期了,你必須立刻採取法律行動來「中斷時效」 最快的方式就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只要你把狀紙遞進法院,時效就會中斷,重新開始計算 單純寄發存證信函也可以,但你必須在寄出後的六個月內起訴才行

Q5: 律師,假扣押的擔保金一定要付嗎?可以少付一點嗎?

一定要付 這是法律規定,為了擔保對方因為你的假扣押可能受到的損失

金額是由法官根據案情決定的 但實務上,一般的金錢請求,擔保金通常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左右

這筆錢在你勝訴確定、官司結束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取回

Q6: 業主說我東西做得不好,所以不付尾款,這樣合法嗎?

不完全合法 根據《民法》關於承攬的規定 如果你的工作成果有瑕疵 業主的首要權利是「要求你在一定期限內修補」

如果期限到了你不修,或修不好 他才能主張要減少報酬(扣款)或自己找人修再來跟你求償 他不能單方面認定有瑕疵,就直接拒絕支付所有尾款 這也是為什麼保留施工照片和驗收紀錄很重要的原因

Q7: 我應該先跟對方好好談,還是直接提告?

永遠先嘗試溝通協商,這是成本最低的方式

但在溝通的同時,務必留下書面紀錄,例如用LINE或Email溝通 如果溫和的溝通無效,下一步就是採取比較強硬的正式手段 例如寄發存證信函,給予對方壓力 直接提告通常是所有和平手段都嘗試過後,最後的選擇 因為它的時間和金錢成本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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