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方擺爛不賠?刑事附帶民事怎麼提,以及 2026 年 7 月起強制險賠到 300 萬

車禍受傷已經夠倒楣了,遇到對方擺爛、裝死、一句「我沒錢」雙手一攤,更是讓人氣結。
許多被害人因為不懂法律流程,花了大筆裁判費打民事官司,結果卻遙遙無期。

前檢察官甘雨軒律師告訴你解答: 遇到車禍對方不賠償,最強大的討債武器就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簡稱刑附民)。
它的最大優勢是免繳民事裁判費,並且能利用「刑事被告怕被關、怕留案底」的心理壓力,逼迫對方出面和解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條文截圖,規定因犯罪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但是,「刑附民」不是隨時都能提的。具體有哪些條件

什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有什麼好處?

簡單來說,車禍只要有人受傷,肇事者就可能觸犯刑法的「過失傷害罪」(刑法第 284 條)。
被害人可以利用檢察官起訴對方過失傷害罪之後,向刑事法院遞一張狀紙,要求法官在判他刑的同時,一併判他賠錢(民事損害賠償)。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附民」的 優勢

 一般打民事官司,要先繳求償金額約 1% 的裁判費給法院(討 100 萬要先繳 1 萬)。
但提「刑附民」,依法完全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 2 項)!

被告通常不怕民事判決(反正名下沒財產就隨便你扣),但他們非常怕刑事案底(前科)或被關。
在刑事庭上,法官一句「你如果跟被害人和解,我可能會判輕一點」,往往能瞬間逼出對方的誠意。

依附在刑事程序中,通常能較快促成調解或得到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條文截圖,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時得裁定移送民事庭

「刑附民免裁判費」是真的,但有兩種情況要繳

免繳裁判費確實是刑附民最大的好處,不過網路上多數文章寫成「一律免繳」,那並不精確。實際上要分四種情況:

情況裁判費依據
在刑事庭提起,刑事庭一併判決免繳刑事訴訟法未設收費規定
刑事庭認案件繁雜,裁定移送民事庭免納裁判費刑訴法第 504 條第 2 項
簡易程序案件移送民事庭免納裁判費用刑訴法第 505 條第 2 項
刑事判無罪、免訴、不受理,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應繳納訴訟費用刑訴法第 503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項

刑訴法第 504 條第 2 項只有七個字: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但第 503 條第 3 項寫的是「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差別在刑事有沒有判有罪。 如果肇事者被判無罪,你的附帶民事會被判決駁回;此時要主動聲請移送民事庭(法院不會依職權移送),而且移送之後就要補繳裁判費。

還有一種會被追繳的情況:移送民事庭之後擴張請求金額。免繳的範圍只到移送前的請求,超過的部分要另外繳。

刑附民到底可以請求哪些項目?

刑訴法第 487 條第 2 項寫得很簡單:「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所以真正的清單在民法裡。

請求項目民法條號條文用語
醫療費用第 193 條第 1 項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看護費用第 193 條第 1 項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不能工作期間的收入損失第 193 條第 1 項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勞動能力減損(永久性)第 193 條第 1 項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精神慰撫金第 195 條第 1 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車輛毀損第 196 條減少之價額
殯葬費(死亡案件)第 192 條第 1 項殯葬費
扶養費(死亡案件)第 192 條第 2 項法定扶養義務

這裡面最容易被漏掉的是勞動能力減損。它跟「不能工作期間的收入損失」不是同一件事——前者是傷好之後工作能力永久打了折扣,後者只算養傷那段時間。條文的用語是「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減少的部分同樣可以請求。

請求權基礎方面,車禍案件除了民法第 184 條的一般侵權行為,還有第 191 條之 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這一條的價值在於把舉證責任翻轉了——原則上駕駛人就要負責,除非他能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

我什麼時候可以提出「刑附民」?

這是最多被害人摔坑的地方!「刑附民」絕對不是你隨時想提就能提的,它有非常嚴格的時間限制。
正確提出時機必須在「檢察官起訴後」,到「刑事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我什麼時候可以提出「刑附民」?

💡 前檢察官的實務叮嚀: 如果案件還在警局做筆錄,或是還在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中」,這時不能提刑附民!你遞狀也會被退回來。 你必須耐心等候,直到收到地檢署寄來的「檢察官起訴書」或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確認案子已經移送到刑事法院時,立刻遞狀提出。

同時要注意最重要的時效:車禍損害賠償的時效只有 2 年(民法第 197 條)!
 如果檢察官偵辦太久(例如車禍鑑定拖了半年以上),眼看 2 年快到了卻還沒起訴,你必須先單獨去打「民事訴訟」中斷時效,不能傻傻等刑附民。

民法第 197 條條文截圖,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時起二年、自行為時起十年的時效

對方說名下沒財產,提刑附民有用嗎?

遇到有心脫產或是真的名下無財產的「職業車手/無賴」,是許多被害人的痛。

  1. 善用刑責當籌碼: 前面提過,對方可能不怕扣薪,但怕坐牢。在法庭上,律師可以向法官強力主張:「被告毫無悔意,拒不賠償,請從重量刑」。當面臨即將入獄的壓力時,被告的家屬往往會突然「籌出錢來」代為和解。
  2. 申請假扣押: 如果對方有房產或存款,但在偵查中就發現他有變賣財產的跡象,可以委任律師在第一時間聲請假扣押,凍結他的資產。
  3. 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肇事者是在「執行職務」中撞到你(例如:送貨員、客運司機),你可以依法將他的「雇主(公司)」也列為刑附民的共同被告,要求公司連帶賠償(民法第 188 條)。公司的口袋通常比司機深得多!
對方說名下沒財產,提刑附民有用嗎?

對方真的一毛都沒有?先算強制險,而且金額在 2026 年 7 月剛調高

這是本文最需要更新的一段——網路上絕大多數車禍求償文章寫的還是舊金額。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115 年 5 月 29 日修正發布、自 115 年(2026)7 月 1 日施行的新標準:

給付項目舊標準(至 115/6/30)新標準(115/7/1 起)
死亡給付200 萬元300 萬元
失能給付(第一等級)200 萬元300 萬元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20 萬元20 萬元(未調整)
三項合計上限220 萬元320 萬元

適用的基準是「事故發生日」,不是理賠申請日。 2026 年 7 月 1 日之後發生的車禍才適用 300 萬;在那之前發生的,即使現在才申請,仍然是舊標準。這一點務必確認清楚。

強制險還有一個關鍵特性——不管對方有沒有過失都要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領了強制險,還能再向對方求償嗎?

可以,但會被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規定,保險人所為的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實際的算法是:對方應賠總額 - 你已領的強制險 = 對方實際要掏出來的數額。所以強制險額度提高,對「對方沒錢」的案件其實是好消息——那 300 萬是保險公司出的,不必指望對方的口袋。

要提醒的是,扣除的順序(先扣除再按過失比例折算,還是先折算再扣除)實務上仍有爭議,個案差異不小,這一點建議諮詢時具體問清楚。

肇事逃逸、對方沒保險:特別補償基金

如果連強制險都指望不上,還有一道。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第 1 項,下列四種情形可以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款次條文用語常見情境
第 1 款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肇事逃逸、查不出肇事車輛
第 2 款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對方沒投保或脫保
第 3 款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失竊車肇事
第 4 款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軍用車等免投保車輛

補償額度與強制險相同(現行死亡 300 萬、失能最高 300 萬、醫療 20 萬)。

但有一個限制一定要知道:依同條第 6 項但書,向基金請求的傷害醫療費用補償不包括健保已經給付的金額。這一點跟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給付不同,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落差來源。

另外,基金補償之後會依第 42 條代位向加害人求償,所以對方不會因此就沒事。

走到最後一步:假扣押與債權憑證

假扣押:在他脫產之前先凍住

如果你察覺對方在處分財產,可以在訴訟前就聲請假扣押。要件有三項:

一、是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1 項)。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第 523 條第 1 項)。三、對請求與假扣押原因釋明,釋明不足時得供擔保補足(第 526 條第 1、2 項)。

這裡要澄清一個流傳很廣的錯誤說法:坊間常說「假扣押擔保金依法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並沒有這個規定。 該條唯一的比例限制在第 4 項,而且是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上限為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三分之一是實務上的常見裁量幅度,不是法律規定的數字。

債權憑證:不是結束,是重新開始

如果執行後查不到財產,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執行法院會發給憑證: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關鍵在最後那一句: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拿到債權憑證不要收進抽屜,每隔一段時間重新查一次對方的財產狀況——很多人是在幾年後對方買房、就業之後才真正拿到錢的。

同條第 2 項還有一個省事的規定:如果債權人一開始就陳明債務人無財產,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不必先跑一次徒勞的執行程序。

別忘了那個兩年的時鐘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這是兩個獨立的時效:二年是主觀時效(從你知道有損害和加害人是誰起算),十年是客觀時效(從車禍發生日起算)。

車禍案件裡最危險的情境是:刑事案件拖了一年多,你以為「案子還在跑就沒事」,結果刑事那邊拖到不起訴或緩起訴,民事的兩年已經快到了。刑事程序進行中不會讓民事時效停止。

本文法規查證日:2026 年 7 月 29 日。強制險給付標準於 115 年 7 月 1 日調整,請以事故發生日判斷適用版本。

爭取車禍賠償,不只要懂法律,更要懂法官的心理

甘雨軒律師具備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背景,經手 3000 件以上司法實務。我們不僅懂法條,更清楚法官與檢察官在乎什麼、被告害怕什麼。

【觀希國際法律事務所|甘雨軒律師】 如果您對於車禍求償感到無助,或是案件即將進入法庭,我們為您提供直白分析與精準的訴訟策略,確保您的權益不被對方惡意逃避。

刑事附帶民事的優點是省下裁判費,但它綁在刑事程序上,時點很關鍵。
整體的訴訟費用概念寫在 律師費與裁判費怎麼算;若對方拒不出面,強制執行才是真正拿到錢的一關,做法可參考 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實務

關於作者團隊

本站文章由甘雨軒律師團隊撰寫並校對。
主持律師甘雨軒曾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歷任民生犯罪組、智慧財產犯罪組、婦幼組、緝毒組與公訴組,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士、國立政治大學刑事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涵蓋刑事辯護、家事訴訟、詐欺與毒品案件、醫療糾紛、工程營造爭議與企業法律顧問。
完整經歷與執業領域見 律師介紹;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個案情形不同,建議就具體案件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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