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糾紛時的第一步該做什麼?
遇到醫療糾紛的第一步,是立刻以書面向醫院申請「全本病歷複製本」與相關的檢驗影像光碟。
第一時間保全所有的醫療紀錄,能最大程度防範病歷遭到事後修改或隱匿,未來委請專業醫師或律師評估醫療疏失時的客觀證據。
談醫療糾紛賠償之前,要先接受一個現實:賠償金額不是先喊價再殺價,而是由「可以舉證的損害項目」乘上「可歸責的程度」推出來的。
病歷保全做得好不好,直接決定了醫療糾紛賠償最後能主張到哪些項目。
家屬在發生事故的當下,會急於找主治醫師理論,甚至在診間外發生激烈爭執。
這無助於還原真相,還可能讓自己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或違反《醫療法》第106條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
在申請病歷的同時,家屬可以開始書寫詳細的「大事記」,將患者從入院、看診、開刀到發生事故的每一個時間節點與溝通內容記錄下來。
時間軸紀錄能幫助律師在龐雜的病歷中,快速比對出醫院處置是否有違反醫療常規的疑點。

醫療糾紛的強制調解
調解的法定期限、可以延長幾次、以及「申請調解時視為已起訴」的六個月回溯條款,是這套程序裡最容易誤判的部分。完整說明見〈醫療糾紛一定要先調解嗎?面對醫療疏失的 10 大關鍵步驟〉。
台灣目前處理醫療糾紛必須先經過「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強制調解,無法直接進入法院進行訴訟審理。
規定源自於民國113年全面施行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簡稱醫預法)第12條,明定無論是民事求償或是刑事告訴,都必須先行經過調解程序,目的在於讓醫病雙方在專業第三方介入下,能有機會快速釐清真相並達成和解。

進入調解程序後,衛生局會召集具有醫學專業知識的醫師以及具備法律背景的專家共同組成調解委員會。
當事人可以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或中華民國醫療爭議諮詢及鑑定協會等機構申請「醫事專業諮詢」,透過客觀的醫療專家針對病歷進行初步評析。
這份評析報告雖然不具備法院鑑定報告的絕對強制力,但能讓家屬在調解桌上擁有與醫院對等的籌碼。
若調解順利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該調解書即具備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可以直接作為聲請強制執行的名義。
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則可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醫療糾紛提告的相關法條與責任依據
醫療糾紛的提告途徑主要分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兩大方向,其中刑事責任探討的是醫師是否有過失致人於死或受傷的刑罰問題,而民事責任則專注於病患與家屬的實質金錢損害賠償。這兩者適用的法條與舉證標準有著顯著的差異。
刑事責任:《刑法》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
刑事訴訟的核心在於證明醫師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或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
根據《醫療法》第82條第3項的特別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必須以其行為「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為限,才會負擔刑事責任。這意味著檢察官與法官在審理時,會仰賴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審會)的鑑定報告。
若醫審會認為醫師的處置符合當時的醫療常規,即使結果不幸,醫師通常也不會被起訴。
刑事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家屬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將喪失提告權利。

民事責任:《民法》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
民事求償通常會同時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及《民法》第227條的「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
侵權行為的追訴時效依據《民法》第197條規定,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兩年內,或自有侵權行為起十年內;而債務不履行的時效則長達十五年。
在民事庭中,病患方需要證明醫師的行為具有過失,且該過失與病患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若能證明醫院在手術前未盡到《醫療法》第63條規定的「充分告知義務」,導致病患喪失選擇其他風險較低療法的權利,即便手術過程符合常規,醫院仍可能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與刑事訴訟途徑的差異
選擇提起民事訴訟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時程與家屬需負擔的訴訟成本。
| 比較項目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獨立提起民事訴訟 |
|---|---|---|
| 裁判費用 | 免徵收民事第一審裁判費,可節省龐大規費。 | 須依據請求賠償金額,向法院繳納約1%的裁判費。 |
| 舉證難度 | 極高。檢察官需證明醫師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刑事過失標準,否則案件容易獲得不起訴處分。 | 只需達到優勢證據標準,且可要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減輕病方的舉證責任。 |
| 案件主導權 | 主導權在檢察官手中,家屬僅為告訴人,有時難以完全左右調查方向。 | 由原告(病方律師)完全主導,可自由決定傳喚專家證人或聲請特定調查。 |
| 追訴時效 | 過失傷害須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提告。 | 侵權行為2年內;契約責任最長可達15年。 |
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能省下可觀的法院裁判費,但若檢察官最終做出不起訴處分,附帶的民事求償也會隨之遭法院程序駁回。
此時家屬若已錯過民事侵權行為兩年的時效,將面臨求償無門的窘境。
經驗豐富的醫療糾紛律師通常會建議在刑事偵查進行的同時,密切注意兩年時效的底線,必要時須及早獨立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權益。

醫療糾紛賠償金額怎麼評估?
醫療糾紛的損害賠償金額並非漫天喊價,而是必須依據《民法》相關規定,針對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進行嚴格計算。
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原告針對每一筆請求提出明確的單據與計算基準。
財產上的損害主要包含已經支出的醫療費用、往返醫院的交通費、購買醫療器材的開銷,以及因傷無法自理生活而產生的看護費用(依據實務見解,由親屬照顧亦可比照職業看護標準請求)。
若病患因醫療事故導致勞動能力減損或完全喪失,可依據《民法》第193條請求至法定退休年齡(通常為65歲)期間的薪資損失。
非財產損害則是俗稱的「精神撫慰金」,依據《民法》第195條,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社經地位、過失程度、病患所受的肉體與精神痛苦來酌定金額。
若不幸發生病患死亡的結果,家屬還可依據《民法》第192條與第194條請求喪葬費以及扶養費的損害賠償。
金額只是結果,前面的路怎麼走同樣影響最後拿到多少。
完整的處理順序在 遇到醫療糾紛怎麼辦,調解階段的攻防在 醫療糾紛調解,要委任時該怎麼挑人則看 醫療律師怎麼選。
醫療糾紛賠償的三大請求項目
一、實際支出的醫療與照護費用
包含後續治療費、必要的看護費、輔具與交通費。
這一項最容易舉證,也最不容易被打折,關鍵只在於單據是否齊全、以及支出與醫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否明確。
醫療糾紛賠償的談判通常從這一塊開始堆。
二、勞動能力減損與工作損失
依《民法》第 193 條,身體或健康受侵害導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者,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上多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或鑑定意見換算減損比例,再乘上受害人的餘命工作年數與收入。
這一項在重大傷害的案件裡,金額往往遠高於醫療費用本身。
三、慰撫金(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法院審酌的是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受害程度與加害情節,沒有公式,但同類型案件的判決可以作為區間的參考。
這也是醫療糾紛賠償中變動幅度最大的一項。
三項加總之後,還要再乘上與有過失的比例與可歸責程度。
這也是為什麼醫審會的鑑定意見對醫療糾紛賠償的影響這麼大——它決定的不是金額本身,而是那個乘數。
醫療糾紛常見問題 (FAQ)
問:遇到醫療糾紛第一步該做什麼?
答:遇到醫療糾紛的第一步是立刻向醫院申請「全本病歷複製本」與相關檢驗光碟。
保全這些醫療紀錄能避免後續資料遭到竄改,也是律師評估是否存在醫療疏失的最重要證據。
問:醫療糾紛一定要先經過調解嗎?
答:是的,根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2條規定,醫療爭議事件在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前,都必須強制先經過衛生局的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問:醫療糾紛提告的追訴期有多久?
答: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時效為知悉受損害起2年內,或事故發生後10年內。若走刑事過失傷害提告,則必須在事件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過失致死則不受6個月限制,但仍受刑法追訴權時效規範。
問:找律師處理醫療糾紛的好處是什麼?
答:醫療訴訟涉及高度專業的醫學與法律知識。專業律師能協助看懂病歷中的破綻,撰寫具備醫學根據的法律訴狀,並在法庭或醫審會鑑定前,精準設定爭點,大幅提高勝訴與獲賠的機率。
問:醫審會的鑑定報告對判決影響很大嗎?
答:影響極大。台灣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時,極度依賴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來判定醫師是否有過失。因此,律師如何在送鑑定的書狀中精準提問,引導醫審會針對核心疏失進行回覆,往往是案件勝敗的關鍵。
關於作者團隊
本站文章由甘雨軒律師團隊撰寫並校對。
主持律師甘雨軒曾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歷任民生犯罪組、智慧財產犯罪組、婦幼組、緝毒組與公訴組,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士、國立政治大學刑事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涵蓋刑事辯護、家事訴訟、詐欺與毒品案件、醫療糾紛、工程營造爭議與企業法律顧問。
完整經歷與執業領域見 律師介紹;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個案情形不同,建議就具體案件另行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