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諮詢費用怎麼算?6,000 元買到什麼,以及 4 個免費管道

高雄律師諮詢費用目前沒有官方公定價,各事務所自訂。
就本文查核日在網路上查得到的公開價目,高雄地區的面談諮詢多落在每小時 4,000 元到 8,000 元之間;本所是每小時 6,000 元
如果你只是想知道自己有沒有理,高雄有四個管道可以免費問,這篇文章最後會逐一列出地址與電話。

一、高雄律師諮詢費用沒有公定價,這件事多數人不知道

很多人以為律師公會有一份建議價目表,高雄律師諮詢費用照表收就好。
曾經有,現在沒有了。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的律師法,刪除了「律師公會章程應訂定律師承辦事件酬金標準」的相關規定。
修正理由載明,是因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該規定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禁止規定。

這個立場在 114 年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裁處中再次獲得確認:律師酬金屬於事業自行決定的價格,不能由公會共同訂定(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任何人跟你說「這是公會建議價」或「這是行情規定」,都不準確。
現在沒有任何有效的官方或公會價目表。

價格差異是合法的,不代表誰在削價或哄抬。
不同事務所依自己的成本、專業領域與投入時間定價,這正是法規要的結果。

你只能靠比較「內容」而不是比較「價目」。
後面兩節就是在講怎麼比。

二、律師法只規定一件事:收費前必須把算法講清楚

律師收費在法規上受到的限制其實很少,但有一條是硬的。

律師法第 47 條律師應向委任人明示其收取酬金之計算方法及數額。

「明示」不等於「書面」。
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1 項則寫得更細: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為宜
注意是「為宜」——建議,不是義務。

律師法只規定一件事:收費前必須把算法講清楚

所以書面委任契約在法律上不是必要條件,但對你是最有利的作法。
諮詢當下就可以問一句:如果委任,費用怎麼算、包含哪些程序、哪些要另計。
願意當場講清楚的,通常後面也不會有爭議。

同一條第 2 項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限制: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家事事件中屬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第 6 款的丙類財產權事件,且不違反統合處理原則、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除外)。

刑事案件不能談「無罪才收錢」,離婚案件不能談「拿到親權才收錢」。
一般民事財產權案件的成功報酬則不在這條限制之內。
要說明的是,現行倫理規範並沒有一條要求酬金「合理」的規定,但依同條第 1 項仍應事前明示;酬金是否顯失公平,實務上是回到民法去爭執,不是倫理規範的問題。

另外,倫理規範第 33 條規定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除非已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
家人要幫忙出錢是可以的,但要走過這道程序。

三、本所的收費,以及這一小時買到什麼

本所目前的收費結構公開在服務項目

項目費用說明
法律諮詢每小時 6,000 元採預約制,以現場諮詢為主,亦可線上;詐欺案件僅限現場
契約審擬每份 15,000 元起租賃/借貸契約、商業合約、預立遺囑或家族協議
案件委任每件 80,000 元起依案件類型與繁簡認定
陪同偵訊/調解每小時 8,000 元起警局、地檢署、法院製作筆錄之陪同

第一,諮詢的產出不是資訊,是判斷。
法條、程序、期限,網路上都查得到,這篇文章本身就在給。
你付費買的是「以你這個案子的事實,套進這些規定會得到什麼結果」——這件事沒有人能替你在網路上查完。

第二,本所的主辦律師曾任檢察官。
刑事案件的問題通常是「這份卷證到不到得了起訴門檻」,而這是偵查實務的判斷邏輯,與從判決書出發的觀察角度側重點不同。
要說明的是,這指的是對程序與證據評價方式的熟悉,與任何機關的關係無涉。

第三,在你提供的資料足夠的前提下,一小時的諮詢通常會給你三樣東西
你的主張在法律上叫什麼、對方最可能的反擊是什麼、以及下一步該做什麼與什麼時候之前要做完。
如果諮詢結束你只拿到「這個要看情況」,那不管收多少都太貴。

四、另一筆你必須先算的:裁判費

這是最常被略過的部分。
律師費是你跟律師之間的事,裁判費是你跟法院之間的事,兩者完全獨立。

民事訴訟的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而且實際要繳的數字比法條上的數字高——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是「原額」,各高等法院依同法第 77 條之 27 可以加徵,上限是原額的十分之五。
臺灣高等法院在 113 年 12 月 30 日發布修正,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10 萬元以下部分加徵十分之五、逾 10 萬至 1,000 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 1,000 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以下是加徵後的實際數額,引自司法院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

訴訟標的金額第一審裁判費第二、三審
10 萬元以下1,500 元2,250 元
逾 10 萬~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 130 元每萬元 195 元
訴訟標的 100 萬元13,200 元19,800 元
逾 100 萬~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 117 元每萬元 175.5 元
訴訟標的 1,000 萬元118,500 元177,750 元
非因財產權起訴(家事事件如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4,500 元6,750 元

另外幾個常用的數字: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第 2 項第 5 款)、抗告 1,500 元、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1,500 元
這裡要分清楚: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不是這個數字,依第 77 條之 17 要按起訴法院的審級重新計算裁判費。

把這張表跟諮詢費放在一起看,你會發現一件事:一個 80 萬元的糾紛,光第一審裁判費就要 10,600 元,接近諮詢費的兩倍;如果標的是 500 萬元,第一審裁判費是 60,000 元,再加上律師費,量級跟一次諮詢完全不同。
先花一小時確認這個案子值不值得打,比較划算。

律師在法庭上起身向法官陳述意見

五、律師費可以叫對方付嗎?原則上不行

這是諮詢時最常被問、也最常被誤解的一題。
答案是:民事訴訟的律師費原則上自己付,不是敗訴方負擔。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沒錯,但「訴訟費用」指的是裁判費與證人日旅費那一類,不包含你自己委任律師的酬金

最常見的例外寫在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5第 466 條之 3: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者,以及第三審的律師酬金,才是訴訟費用的一部,由法院酌定並限定最高額。

這個最高額訂在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4 條:

  • 民事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以下,最高不得逾新臺幣 50 萬元
  • 民事非財產權訴訟:不得逾 15 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 30 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 50 萬元

這份標準是民國 92 年 8 月 26 日發布、同年 9 月 1 日施行,至本文查核日仍未曾修正
要注意同條還有兩個限制:法院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來裁定,而且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所以上面的數字是天花板,不是可以請求的金額。

但這不是唯一的一組例外。
還有幾種案件類型的律師酬金本來就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民事這邊常見的有三種——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3 條(商業事件強制律師代理,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5 條(限該法第 10 條第 1 項本文的智財民事強制代理事件,以及第 11 條第 1 項由法院為無資力當事人選任律師者,不是所有智財案件),以及勞動事件法第 40 條(工會提起不作為之訴依第 2 項應委任律師,該律師酬金依第 5 項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行政訴訟另有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8 第 2 項。
這幾類在第一審就會發生。

如果你的案件屬於商業事件或智財事件,這一節的結論要另外算。

所以在一般民事訴訟的一、二審,你付給律師的錢就是你自己的成本,跟輸贏無關。
把這件事先算進去,才不會在調解時做出錯誤判斷——很多案子談和解划不划算,關鍵就在這一筆。

六、刑事案件有另一條路:指定辯護

刑事案件的邏輯跟民事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同條第 5 項還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 1 規定,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除外)。
同法第 121 條之 1 第 2 項並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的情形準用第 31 條之 1。
所以偵查階段的強制辯護至少有三種:第 31 條第 5 項、第 31 條之 1,以及暫行安置審查程序。

但要注意兩件事。
第一,扣掉上面這幾種情形,指定辯護原則上還是發生在審判中,而刑事案件真正決定走向的往往是偵查階段的第一次筆錄。
第二,符合上列情形才會有。
如果你收到的是地檢署傳票、案件還在偵查中,而且不屬於上面那幾種情形,指定辯護就幫不上忙——這個階段的處理方式,可以看收到地檢署傳票該怎麼辦

七、高雄的四個免費法律諮詢管道

如果你的問題還在「我到底有沒有理」的階段,先用免費管道問一輪是合理的。
以下前三項都在本文查核日回到官方網站逐項核對過;第四項的來源頁面已久未更新,前往前務必先電話確認

1. 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諮詢(免費、免資力審查)

這是最容易被低估的一個。
法扶官網明載:法律諮詢服務不需要審查您的資力(即財力)和案情,且不需負擔律師費。
要審查資力的是「申請法扶律師」,不是「法律諮詢」,這兩件事常被混為一談。

全國專線 412-8518 轉 2(市話直撥,手機加 02),依語音提示;一般民眾再轉 1(法扶頁面載明主要受理勞工、家事、債務清理與原住民等類型),身心障礙者再轉 2,助人工作者再轉 3,犯罪被害人再轉 5,租屋糾紛承租人再轉 6。
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09:00–12:30、下午 13:30–17:00。

2. 法扶高雄分會與橋頭分會(現場)

分會地址電話服務時間
高雄分會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 25 號 6 樓(財稅行政大樓西側入口)(07) 222-2360週一至週五 08:30–12:00、13:30–17:00
橋頭分會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 911 號 2 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 樓,請由新中五街入口進入)(07) 612-1137週一至週五 08:30–12:00、13:30–17:00

兩個分會都採預約制,建議先電話確認。

3. 高雄市政府免費法律諮詢(8 個據點)

高雄市政府與高雄律師公會合作設置,共 8 個服務窗口。
以下引自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的公告(頁面更新日期 115 年 8 月 5 日)。
該頁另載明「請先聯絡各服務地點瞭解預約、登記方式

據點地址電話時間
四維行政中心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1 樓07-3373686週一至五 09:00–12:00、14:00–17:00;週三夜間 18:00–20:00
鳳山區公所鳳山區經武路 30 號07-7422111#220週一至五 14:00–17:00
岡山區公所岡山區岡山路 343 號 3 樓07-6214193#238週一、三、五 14:00–17:00
旗山區公所旗山區延平一路 499 號07-6616100#216週二、五 14:00–17:00
新住民會館新興區中正三路 36 號07-2353500每月最後一個週六 10:00–12:00
林園區公所林園區王公路 1 號07-6451643週一 09:00–12:00、14:00–17:00
前鎮區公所前鎮區康定路 151 號 2 樓07-8215176#223週二 09:00–12:00、14:00–17:00
旗津區公所旗津區旗津三路 2 號07-5712500#207週三 09:00–12:00、14:00–17:00

限制要先知道:每人每天限諮詢一次,每次 15 分鐘為限,額滿為止。
四維行政中心另有線上預約,平台是市府官網的「高雄數位市民」,日間開放 6 個時段、週三夜間 3 個時段,每個時段各一個名額;已電話預約者不得再網路預約,且逾時 5 分鐘以上視同放棄。

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平民法律扶助中心

高雄律師公會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樓(郵局旁)設有平民法律扶助中心(公會方面稱「平民法律服務中心」,名稱以現場公告為準),由一名律師駐守,免費解答各種法律問題。
服務對象為經政府核列為一、二級貧戶之人,其他無力聘請律師之人亦得視案情酌量給予服務。
上班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2 時至 5 時,現場持身分證件正本排隊登記,名額有限。
電話 (07)2154897(恕不以電話回答法律問題)。
要提醒的是,該院此一頁面的發布與更新日期停留在民國 110 年,且仍使用「一、二級貧戶」這個現行社會救助法已改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舊用語,資訊可能未即時更新,前往前務必先電話確認。

八、免費管道什麼時候夠用,什麼時候該花高雄律師諮詢費用

這是本文最實際的一節。
差別不在錢,在時間長度與可帶走的東西。

你的狀況建議理由
只想確認自己有沒有理免費管道15 分鐘足以回答「這在法律上叫什麼」
想知道對方的說法站不站得住免費管道可先試但通常需要看文件,15 分鐘會不夠
手上有契約、判決、對話紀錄要人逐份看付費諮詢閱卷本身就要時間,免費管道沒有這個時間
有明確期限壓力(時效、上訴期間、催告期限)付費諮詢期限一過就沒有第二次機會,不該排隊碰運氣
已經收到傳票、起訴狀或支付命令付費諮詢這類文書有法定回應期間,判斷錯誤代價最高
想比較兩三家事務所再決定付費諮詢諮詢過程本身就是在看這位律師適不適合你

怎麼在諮詢當下判斷這位律師適不適合,另有一篇專門寫這件事:律師適不適合自己怎麼判斷

知道費用之後,下一題通常是「這個人適不適合我」。
第一次諮詢該問哪些問題 有具體的問法,高雄律師推薦 則整理了挑選的整體邏輯。
要預約諮詢可以直接看 聯絡方式與地點

九、常見問題

高雄律師諮詢費用可以折抵委任費嗎?

各事務所作法不同,有的可以全額折抵、有的折抵一部分、有的不折抵,這件事沒有法規規定。
建議在預約時就直接問,不要等諮詢結束才問。
依律師法第 47 條,律師本來就應該把收取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數額向你明示。

電話或 LINE 問一下也要錢嗎?

要看問的是什麼。
單純問「你們有沒有承辦這類案件」「怎麼預約」是行政問題,通常不收費;一旦進入「我這個情況會怎樣、我該怎麼做」,就是實質的法律意見,多數事務所會請你走正式諮詢。
這不是刁難——沒有看到文件就給答案,對你才是風險。

諮詢要帶什麼?怎麼讓一小時最值得?

帶三樣:契約或書面文件的正本或完整影本、與對方的完整對話紀錄(不要只截一段)、以及一張你自己整理的時間軸。
時間軸是效益最高的準備——律師花在還原事情經過的時間會大幅縮短,你的一小時就能用在判斷上。
另外把你最想得到答案的問題先寫下來三個,避免講完才發現重點沒問。

我是被告,對方要求我賠他的律師費,要付嗎?

在一、二審的民事訴訟,原則上不用。
委任律師的酬金不屬於敗訴方負擔的訴訟費用,例外是法院選任律師與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5、第 466 條之 3),另有商業事件、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勞動事件(工會不作為之訴)與行政訴訟強制代理事件的特別規定,詳見第五節。
但如果雙方在契約裡約定了律師費負擔條款,那是另一回事,要看契約怎麼寫。

沒錢請律師,除了法扶還有什麼?

刑事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所列情形者有指定辯護;民事案件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聲請訴訟救助,但要件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得准許;准予救助依第 110 條的效力是「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費用、由國庫墊付,不是免除,訴訟終結後仍須依裁判結果負擔。
此外前面列的高雄市政府 8 個據點與高雄地院平民法律扶助中心都不收費。
要提醒的是:免費不等於足夠。
如果案子已經進入程序、又有明確期限,先用免費管道確認方向,再決定要不要投入,是比較安全的順序。

寫在最後

高雄律師諮詢費用最讓人不安的通常不是金額,是不知道自己在買什麼。

所以判斷的順序建議倒過來:先算這個爭議的金額與裁判費,再看免費管道能不能回答你的問題,最後才決定要不要花錢做一小時的完整判斷。
如果爭議金額本身不大、事實也單純,免費管道通常就夠了,這句話由律師來講可能有點怪,但那是實話。

如果你決定要正式諮詢,本所的服務項目與收費都公開在服務項目頁;怎麼挑律師、什麼情況才真的需要委任,可以看高雄律師推薦怎麼看;刑事案件另有高雄刑事律師推薦可以參考。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文中法條均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逐字核對;裁判費數額引自司法院「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律師倫理規範引自全國律師聯合會公告全文;法律扶助資訊引自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官網;高雄市政府免費法律諮詢據點引自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公告(頁面更新日期 115 年 8 月 5 日);律師公會酬金標準相關處分引自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各機關服務時間與據點可能異動,前往前請先電話確認。
本所收費以服務項目頁公告為準。
資料查核日:2026 年 8 月 8 日。

關於作者團隊

本站文章由甘雨軒律師團隊撰寫並校對。
主持律師甘雨軒曾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歷任民生犯罪組、智慧財產犯罪組、婦幼組、緝毒組與公訴組,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士、國立政治大學刑事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涵蓋刑事辯護、家事訴訟、詐欺與毒品案件、醫療糾紛、工程營造爭議與企業法律顧問。
完整經歷與執業領域見 律師介紹;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個案情形不同,建議就具體案件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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