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的那一刻,你的世界可能瞬間崩塌。「我只是借朋友帳戶」、「我只是幫忙去 ATM 領個錢」、「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詐欺初犯會關多久?」。這些問題在你腦中盤旋,伴隨著對失去自由的恐懼。
詐欺初犯最需要先確認的一件事,是你被列的身分到底是什麼:正犯、共同正犯,還是提供帳戶的幫助犯。
這三種身分適用的條文與量刑起點差距很大,而它通常在第一次警詢筆錄就已經被定調。甘雨軒律師,在成為律師之前,曾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站在追訴犯罪的第一線,經手過超過 3,000 件刑事案件 。
詐欺罪會被關嗎?
「詐欺會被關嗎?」這個問題的答案,並非簡單的「會」或「不會」,而是取決於你觸犯的是哪一條法律。
在 2025 年,隨著《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通過,法院對於詐欺案件的量刑結構已經改變。

普通詐欺 vs. 加重詐欺
我們必須區分你面臨的是「普通詐欺」還是「加重詐欺」。這兩者的起訴門檻與刑度天差地遠。
| 罪名類型 | 法條依據 | 刑期 (刑度範圍) | 罰金上限 | 構成要件關鍵 | 是否可易科罰金? |
| 普通詐欺罪 | 刑法 §339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50萬元 | 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財產交付。 | 有機會 (若判6月以下) |
| 加重詐欺罪 | 刑法 §339-4 | 1年以上 7年以下 | 100萬元 | 1. 冒用公務員/政府名義 2. 3人以上共同犯之 (含車手、機房) 3. 利用網路/廣播散布 4. 以電腦合成等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深偽) | 極難 (法定刑1年以上,原則上不可易科罰金) |
| 電腦設備詐欺 | 刑法 §339-3 | 7年以下有期徒刑 | 70萬元 | 竄改電腦紀錄 (如虛擬貨幣詐騙、網銀盜領) | 視判決刑度而定 |
| 高額詐欺 | 詐防條例 §43 (115/1/23 起) | 3年-10年 (100萬以上) 5年-12年 (1,000萬以上) 7年以上 (1億以上) | 3,000萬 / 3億 / 5億 | 詐欺獲取財物達門檻 | 完全不可 |
為因應不斷翻新的詐騙犯罪型態與手法,及有效防杜詐騙案件,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間三讀通過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及「洗錢防制法」(下稱「打詐新四法」),並於同年7月31日總統令公布後3日施行,目前打詐新四法已於113年8月2日上路。
以下分別就打詐新四法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一) 提高處罰刑度:傳統詐欺犯罪規定的法定刑責在5年以下、加重詐欺罪法定刑責為1年至7年以下。113年制定時,針對500萬以上的高額詐欺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1億以上提高至5年以上12年以下;而複合式詐欺犯罪則會達1年6個月以上。但這組數字在115年1月23日已經被取代,請直接看下一段的三級制。另若為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首腦主犯,更提高刑責至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以往詐欺犯罪在服滿刑期的1/2時即有望可以假釋,本次將有期徒刑提高為服刑超過2/3才可以申請假釋,累犯則需服刑超過刑期3/4,三犯詐欺犯罪則一律不得假釋。
(三)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強化現行「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之功能,提供詐欺被害人諮詢轉介服務、加強法律協助,另明定偵查或審判中運用調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被害人賠償,積極填補被害人損害。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本次修法增訂了網路流量紀錄調取規定,執法機關可以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以利追蹤詐欺犯罪者在網路上留下的蛛絲馬跡,提高找出躲在網路背後的詐欺集團之機會。此外,也授權檢警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擴大通信紀錄調取罪名範圍,即時掌握詐欺相關犯罪資料。
三、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
本次修法提供了偵辦詐欺犯最迫切需要的工具授權,例如可以運用GPS定位追蹤,即時追查車手位置及去向,以及利用M化車定位,鎖定詐欺電話機房搜索查緝。此外,針對非法拘留的台版柬埔寨案件,新法也授權了執法機關可以使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
四、洗錢防制法:
(一)刑責納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相關業者若要在台灣提供服務就必須依照新法要求來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否則恐會面臨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境外業者也需先依我國公司法完成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再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此外,在帳號申請的部分,若使用不實的身分資訊申請虛擬帳號與第三方支付帳號,或以不正當方法取得或使用他人所申請的帳號來收款,而無法證明合理來源,行為人可能得面臨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且可能被併科5千萬以下的罰金。
(二)擴大提供人頭帳戶的處罰範圍:針對沒有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虛擬資產帳號與第三方支付帳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人進行修法,112年6月新增訂無故交付帳戶罪之刑事處罰規定(當時條號為第15條之2,現行為第22條)。另自113年3月1日起,行為人經告誡之後,告誡名單會提供給帳戶及帳號相關業者並限制其使用權限5年,在此期間行為人每日ATM提款、轉帳上限為1萬元,超過額度需臨櫃辦理,若期間內再犯則會再向上累加5年的管制期限。
許多當事人誤以為自己只是「幫忙領錢」或「借帳戶」,屬於輕微的普通詐欺。
但在實務上,檢察官極高機率會將「車手」與「提供帳戶者」視為詐騙集團結構的一環。
為什麼這很嚴重?因為一旦被認定為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就直接落入 加重詐欺罪 的範疇 。
加重詐欺的法定最低刑度是 1 年起跳。
在法律數學裡,1 年大於 6 個月,這意味著除非你能爭取到緩刑,否則根據刑法第 41 條,你是 無法繳錢了事 的。
緩刑的門檻、可以附的條件和被撤銷的情形,詳見緩刑與緩起訴、不起訴的差別。
這就是為什麼許多「初犯」最後還是得入監服刑的根本原因。
【115 年更新】高額詐欺的刑度已經改成三級制,500 萬那組數字是舊的
如果你在別的網站上看到「詐欺金額 500 萬以上判 3 到 10 年、1 億以上判 5 到 12 年」,那是113 年 8 月 2 日到 115 年 1 月 22 日之間的舊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在 114 年 12 月 30 日三讀修正,115 年 1 月 21 日公布、115 年 1 月 23 日施行,第 43 條已經改成三個級距,而且門檻大幅下修。
| 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 刑度 | 得併科罰金 |
|---|---|---|
| 達 100 萬元以上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3,000 萬元以下 |
| 達 1,000 萬元以上 |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 | 3 億元以下 |
| 達 1 億元以上 | 7 年以上 | 5 億元以下 |
最關鍵的改動是第一級的門檻從 500 萬掉到 100 萬。這一刀下去,很多原本只會論刑法第 339 條之 4(1 年以上 7 年以下)的案子,現在直接落進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區間——而 3 年以上就代表沒有緩刑空間(刑法第 74 條的緩刑以宣告刑 2 年以下為限)。
另外,第 44 條的複合型態加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在這次修法新增了一款: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 18 歲、滿 80 歲,或非本國籍之人犯之。
如果你的案件行為時間跨在 115 年 1 月 23 日前後,要留意刑法第 2 條的新舊法比較——這不是文字遊戲,級距差一階可能就是好幾年。
詐欺初犯真正該關心的不是刑度,是這兩條減刑規定——而它們在 115 年變嚴了
問「初犯會不會被關」,答案幾乎不取決於你是不是初犯,而取決於你有沒有踩進減刑的門。詐防條例給了兩條,115 年修法都動過:
| 第 46 條(自首) | 第 47 條(偵審自白) | |
|---|---|---|
| 時點 | 犯罪後自首 |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
| 附加條件 | 自首之日起 6 個月內支付調解或和解全部金額 | 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 6 個月內支付全部金額 |
| 效果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得減輕其刑 |
| 再加碼 | 因而查獲詐欺集團的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免除其刑 | 併有窩裡反效果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我要特別點出 115 年修法改掉的兩件事,因為多數文章還停在舊版:
- 從「應」減免變成「得」減免。過去符合條件法院就必須減,現在是法院可以裁量。你做滿了條件,也不保證一定減得到。
- 增加了「要實際付錢」的要件。光是認罪、光是「表達和解意願」都不算數,必須在 6 個月內把和解金付清。這對很多被抓的車手來說是殘酷的——錢早就上繳了。
我的建議是:如果你確定自己有涉案,籌錢和解的優先序要放在請律師打「我不知情」之前。這聽起來很不像律師會講的話,但實務上,一個在 6 個月內付清和解金的自白被告,和一個一路否認到判決確定的被告,量刑結果的差距通常大於任何辯護技巧能拉回來的幅度。當然,如果你真的完全不知情、確實是被害人,那是另一條路——但那條路要用證據走,不是用感覺走。
洗錢防制法那邊也有對應規定,在第 23 條第 3 項(原第 16 條第 2 項):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新法同樣加了「要繳回所得」的要件。
洗錢防制法修正後,「人頭帳戶」即使初犯也難逃刑責?
過去,提供帳戶者常辯稱「我不知情」、「我求職被騙」、「遺失存摺」來爭取不起訴。
但為了杜絕人頭帳戶氾濫,政府大幅修正了《洗錢防制法》,新增了 第 22 條「無故交付帳戶罪」 。
它不再需要證明你有「幫助詐欺的故意」,只要你有「無故交付帳戶的行為」,就可能觸法。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的三階段處罰機制(原第 15 條之 2)
- 第一階段:行政告誡 (Warning)
- 對象: 初犯、無對價關係 (沒拿錢)、交付數量少 (3個以下)。
- 後果: 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這雖然不是刑罰,但會留下紀錄,且帳戶功能會被長期限制 (如每日提領上限 1 萬元,禁止網銀) 17。
- 第二階段:刑事處罰 (Criminal Penalty)
- 條件 A: 曾受告誡後,5年內再犯。
- 條件 B: 「賣」帳戶 (收受對價、租金、分潤)。
- 條件 C: 一次交付 3 個以上 帳戶。
- 刑度: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即使你是第一次犯案(初犯),如果你是「賣」帳戶(例如網路上說出租存摺這週領薪水),或者你一次把台新、中信、郵局三本存摺都寄給對方,直接構成犯罪,不需要證明你有詐欺故意。這大大降低了檢方起訴的難度,也讓「不知者無罪」的辯詞在 2026 年幾乎失效。
初犯能不能爭取到比較好的結果,關鍵在偵查階段的應對。
接到傳票的正確做法寫在 收到地檢署傳票該怎麼辦;若案件起因是帳戶被利用,先看 人頭帳戶會留下前科嗎。
詐欺初犯的三個關鍵時間點
第一次警詢:身分怎麼認定
詐欺初犯在這個階段最常見的錯誤,是急著解釋自己「也是被騙的」,結果在筆錄裡留下對犯罪流程的詳細描述,反而強化了主觀認知的認定。
筆錄不是聊天,講出來的每一句都會被引用。
檢察官偵結前:自白與返還的窗口
減刑規定多半要求在偵查中自白,並實際繳交犯罪所得或賠償被害人。
一旦起訴後才處理,適用的條件與效果都會打折。
這是詐欺初犯最有價值、也最短的一段時間。
第一審判決前:和解與量刑
即使不符合法定減刑,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仍是量刑上的重要有利因素,也是爭取緩刑的主要依據之一。
和解書怎麼寫、分期怎麼約定,會直接影響法院採信的程度。
把三個時間點連起來看,詐欺初犯的結果差異,大部分不是取決於案情本身,而是取決於在哪個階段開始處理。
關於作者團隊
本站文章由甘雨軒律師團隊撰寫並校對。
主持律師甘雨軒曾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歷任民生犯罪組、智慧財產犯罪組、婦幼組、緝毒組與公訴組,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士、國立政治大學刑事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涵蓋刑事辯護、家事訴訟、詐欺與毒品案件、醫療糾紛、工程營造爭議與企業法律顧問。
完整經歷與執業領域見 律師介紹;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個案情形不同,建議就具體案件另行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