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的那一刻,你的世界可能瞬間崩塌。「我只是借朋友帳戶」、「我只是幫忙去 ATM 領個錢」、「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詐欺初犯會關多久?」。這些問題在你腦中盤旋,伴隨著對失去自由的恐懼。
甘雨軒律師,在成為律師之前,曾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站在追訴犯罪的第一線,經手過超過 3,000 件刑事案件 。
詐欺罪會被關嗎?
「詐欺會被關嗎?」這個問題的答案,並非簡單的「會」或「不會」,而是取決於你觸犯的是哪一條法律。
在 2025 年,隨著《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通過,法院對於詐欺案件的量刑結構已經改變。

普通詐欺 vs. 加重詐欺
我們必須區分你面臨的是「普通詐欺」還是「加重詐欺」。這兩者的起訴門檻與刑度天差地遠。
| 罪名類型 | 法條依據 | 刑期 (刑度範圍) | 罰金上限 | 構成要件關鍵 | 是否可易科罰金? |
| 普通詐欺罪 | 刑法 §339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50萬元 | 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財產交付。 | 有機會 (若判6月以下) |
| 加重詐欺罪 | 刑法 §339-4 | 1年以上 7年以下 | 100萬元 | 1. 冒用公務員/政府名義 2. 3人以上共同犯之 (含車手、機房) 3. 利用網路/廣播散布 | 極難 (法定刑1年以上,原則上不可易科罰金) |
| 電腦設備詐欺 | 刑法 §339-3 | 7年以下有期徒刑 | 70萬元 | 竄改電腦紀錄 (如虛擬貨幣詐騙、網銀盜領) | 視判決刑度而定 |
| 高額詐欺 | 打詐專法 | 3年-10年 (500萬以上) 5年-12年 (1億以上) | 3000萬-3億 | 詐騙金額達特定門檻 | 完全不可 |
為因應不斷翻新的詐騙犯罪型態與手法,及有效防杜詐騙案件,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間三讀通過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及「洗錢防制法」(下稱「打詐新四法」),並於同年7月31日總統令公布後3日施行,目前打詐新四法已於113年8月2日上路。
以下分別就打詐新四法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一) 提高處罰刑度:傳統詐欺犯罪規定的法定刑責在5年以下、加重詐欺罪法定刑責為1年至7年以下。修法之後,針對500萬以上的高額詐欺,法定刑責將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1億以上的高額詐欺,法定刑期則提高至5年以上12年以下;而複合式詐欺犯罪則會達1年6個月以上。另若為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首腦主犯,更提高刑責至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以往詐欺犯罪在服滿刑期的1/2時即有望可以假釋,本次將有期徒刑提高為服刑超過2/3才可以申請假釋,累犯則需服刑超過刑期3/4,三犯詐欺犯罪則一律不得假釋。
(三)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強化現行「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之功能,提供詐欺被害人諮詢轉介服務、加強法律協助,另明定偵查或審判中運用調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被害人賠償,積極填補被害人損害。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本次修法增訂了網路流量紀錄調取規定,執法機關可以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以利追蹤詐欺犯罪者在網路上留下的蛛絲馬跡,提高找出躲在網路背後的詐欺集團之機會。此外,也授權檢警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擴大通信紀錄調取罪名範圍,即時掌握詐欺相關犯罪資料。
三、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
本次修法提供了偵辦詐欺犯最迫切需要的工具授權,例如可以運用GPS定位追蹤,即時追查車手位置及去向,以及利用M化車定位,鎖定詐欺電話機房搜索查緝。此外,針對非法拘留的台版柬埔寨案件,新法也授權了執法機關可以使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
四、洗錢防制法:
(一)刑責納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相關業者若要在台灣提供服務就必須依照新法要求來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否則恐會面臨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境外業者也需先依我國公司法完成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再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此外,在帳號申請的部分,若使用不實的身分資訊申請虛擬帳號與第三方支付帳號,或以不正當方法取得或使用他人所申請的帳號來收款,而無法證明合理來源,行為人可能得面臨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且可能被併科5千萬以下的罰金。
(二)擴大提供人頭帳戶的處罰範圍:針對沒有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虛擬資產帳號與第三方支付帳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人進行修法,112年6月新增訂無故交付帳戶罪之刑事處罰規定。另自113年3月1日起,行為人經告誡之後,告誡名單會提供給帳戶及帳號相關業者並限制其使用權限5年,在此期間行為人每日ATM提款、轉帳上限為1萬元,超過額度需臨櫃辦理,若期間內再犯則會再向上累加5年的管制期限。
許多當事人誤以為自己只是「幫忙領錢」或「借帳戶」,屬於輕微的普通詐欺。
但在實務上,檢察官極高機率會將「車手」與「提供帳戶者」視為詐騙集團結構的一環。
為什麼這很嚴重?因為一旦被認定為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就直接落入 加重詐欺罪 的範疇 。
加重詐欺的法定最低刑度是 1 年起跳。
在法律數學裡,1 年大於 6 個月,這意味著除非你能爭取到緩刑,否則根據刑法第 41 條,你是 無法繳錢了事 的。
這就是為什麼許多「初犯」最後還是得入監服刑的根本原因。
洗錢防制法修正後,「人頭帳戶」即使初犯也難逃刑責?
過去,提供帳戶者常辯稱「我不知情」、「我求職被騙」、「遺失存摺」來爭取不起訴。
但為了杜絕人頭帳戶氾濫,政府大幅修正了《洗錢防制法》,新增了 第 15-2 條「無故交付帳戶罪」 。
它不再需要證明你有「幫助詐欺的故意」,只要你有「無故交付帳戶的行為」,就可能觸法。
洗錢防制法第 15-2 條的三階段處罰機制
- 第一階段:行政告誡 (Warning)
- 對象: 初犯、無對價關係 (沒拿錢)、交付數量少 (3個以下)。
- 後果: 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這雖然不是刑罰,但會留下紀錄,且帳戶功能會被長期限制 (如每日提領上限 1 萬元,禁止網銀) 17。
- 第二階段:刑事處罰 (Criminal Penalty)
- 條件 A: 曾受告誡後,5年內再犯。
- 條件 B: 「賣」帳戶 (收受對價、租金、分潤)。
- 條件 C: 一次交付 3 個以上 帳戶。
- 刑度: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即使你是第一次犯案(初犯),如果你是「賣」帳戶(例如網路上說出租存摺這週領薪水),或者你一次把台新、中信、郵局三本存摺都寄給對方,直接構成犯罪,不需要證明你有詐欺故意。這大大降低了檢方起訴的難度,也讓「不知者無罪」的辯詞在 2026 年幾乎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