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和解書,跟車禍和解書不是同一件事。
差別在於:民事和解處理的是賠多少,刑事和解要同時處理「這個案子會不會結束」。
而後者取決於一個多數人簽名時沒有確認的問題——你的案子是不是告訴乃論。
如果是告訴乃論,和解書裡沒有寫到撤回告訴,錢付了案子還在。
如果不是告訴乃論,和解書寫得再完整,案子也不會因此消失,它只會影響量刑與檢察官要不要給緩起訴。
一、先確認你的案子是不是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之罪,是指必須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犯罪。
和解場合最常遇到的告訴乃論罪有這幾類: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普通傷害、第 281 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第 284 條的過失傷害(以上依第 287 條);第 306 條的侵入住宅(依第 308 條);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公然侮辱與誹謗(第 314 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以及第 352 條、第 354 條至第 356 條的毀損(依第 357 條)。
如果想自行核對,刑法中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條文共有 11 條,分別是第 229 條之 1、236、245、287、308、314、319、319 條之 6、324、357、363。
反過來說,詐欺罪原則上不是。
刑法第 339 條規定,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並未規定須告訴乃論。
毒品案件、公共危險(酒駕)同樣不是告訴乃論,酒駕的刑事與行政兩條線可另見酒駕初犯會被關嗎?0.25 的刑事門檻、罰鍰吊照。
但詐欺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例外。
刑法第 343 條規定,第 323 條及第 324 條之規定,於第 339 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而第 324 條第 2 項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換句話說,親屬之間的詐欺是告訴乃論,這在家庭成員互相借名、人頭帳戶由家人提供的案件裡經常出現,判斷罪名時務必一併確認雙方的親屬關係。

這個區分決定了和解書要寫什麼,也決定了它能換到什麼。
簽名之前先問清楚承辦員警或檢察官:這個案子的罪名是哪一條、是不是告訴乃論。
以網路上的妨害名譽為例,公然侮辱與誹謗都是告訴乃論,6 個月告訴期間與撤回後不得再告的陷阱,整理在網路被罵、被造謠可以告嗎?公然侮辱與誹謗的提告門檻與期限。
二、告訴乃論要寫到「撤回告訴」,案子才會結束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撤回告訴之後會發生什麼,法條寫得很直接。
在偵查中撤回,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已經起訴而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依同法第 303 條第 3 款,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所以告訴乃論案件的和解書,只寫賠償金額是不夠的,必須把「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這件事寫進去。
而且要注意後半句: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對被害人來說這是不可逆的,對被告來說這正是和解真正的價值所在。
三、非告訴乃論和解不會結案,但它決定量刑
詐欺、毒品這類非告訴乃論的案子,被害人就算原諒你、就算簽了和解書,檢察官還是會繼續辦。
和解在這裡的作用不是結案,而是進入量刑與處分的考量。

刑法第 57 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其中第 10 款明列「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的標準之一。
已經與被害人和解並實際賠償,就是這一款最具體的呈現方式。
更實際的是緩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同法第 253 條之 2 進一步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得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等事項。
其中支付賠償與向公庫支付金額這兩款,法條明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而命被告履行第 3 款至第 6 款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緩起訴和不起訴、緩刑到底差在哪、哪一種會留下紀錄,另外整理在這篇三者比較。
換句話說,在非告訴乃論案件裡,和解書是你向檢察官證明「犯罪後態度」的憑證,也是爭取緩起訴時最實際的籌碼。
但它不是免死金牌,簽了不代表一定不起訴。
四、五個最常簽錯的地方

1. 只寫賠償金額,沒寫撤回告訴
這是告訴乃論案件裡最常見、也最貴的一個錯。
和解書只寫「甲方願給付乙方新臺幣○○元」,卻沒有任何一句提到撤回告訴,錢照付,案子照走。
正確的寫法要明確記載告訴人同意撤回本案告訴,並載明案號或案由,避免日後爭執範圍。
2. 撤告寫了,但錯過時點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的期限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案子已經上訴到第二審才談成和解,撤回告訴在法律上已經不生效力,只能回到量刑的層次處理。
時間點本身就是談判籌碼,越早談,能換到的越多。
3. 沒有寫「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
民法第 736 條規定,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
第 737 條則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並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關鍵在「所拋棄之權利」這五個字——沒有在和解書裡寫下來拋棄的,就沒有消滅。
刑事部分和解完,過幾個月又收到民事起訴狀,多半就是這一段沒寫。
完整的寫法是載明本件和解含括全部民事損害賠償,除本和解書所載金額外,雙方拋棄其餘一切民事上請求。
4. 分期付款沒有違約條款,也沒有執行名義
私下簽的和解書是一份契約,不是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列舉了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名義,包括確定之終局判決、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等,私下簽的和解契約並不在其中。
對方不付錢,你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還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
如果金額大又要分期,兩件事一定要做:一是寫入違約與加速條款,明定遲付一期視為全部到期;二是讓這份文件取得執行力,途徑有兩條——走調解程序並經法院核定(下一節說明),或依公證法第 13 條辦理公證。
該條規定,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當事人請求公證人作成的公證書如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即得依該證書執行。
5. 在警局或現場當下就簽
多數人簽和解書的地點是警局,時間是凌晨,狀態是「只想趕快回家」。
當場簽的常見後果包括:沒有留下副本、沒有確認對方是不是有權代理、金額是被壓出來的、以及最重要的——沒有先確認自己的案子是不是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
是六個月,不是六小時。
你有時間把條文看清楚再簽。
五、自己簽和解書,還是去區公所調解?
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範圍是有限的。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與「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兩類調解事件。
也就是說,詐欺、毒品、酒駕這類非告訴乃論的案件,不能把「刑事部分」送到調解委員會,能調解的只有民事損害賠償那一塊。
高雄是直轄市,適用依據在同條例第 35 條:該條規定本條例除區調解委員會委員聘任事項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之,所以到各區公所調解是可行的。
兩者的法律效果差很多,差在「經法院核定」這五個字。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對告訴乃論案件還有更關鍵的一條。
同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請注意其中的條件:必須在調解書上記載同意撤回的意思。
調解成立但漏記這一句,一樣不會被視為撤回告訴。
另外,調解書應記載的事項在同條例第 25 條有明文,包括當事人資料、調解事由、調解成立之內容、場所與年月日,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自己寫的和解書可以參考這份清單,把該有的欄位補齊。
六、什麼時候談最有利
談和解的時點會直接影響它能換到什麼,大致可以分成三段。
- 偵查中:籌碼最大。告訴乃論案件可以直接換到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非告訴乃論案件則是爭取緩起訴的最佳時機。
- 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告訴乃論仍可撤回告訴,換到不受理判決(同法第 303 條第 3 款);非告訴乃論則進入量刑審酌。
-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撤回告訴已經來不及,和解只剩下量刑與緩刑的意義。

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審判程序,還有一條路是認罪協商。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規定,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外,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並經法院同意,就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金等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
其中向被害人道歉與支付賠償金這兩款,法條明定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協商期間則不得逾三十日。
關於偵查階段實際會遇到什麼,可以參考收到地檢署傳票該怎麼辦;緩起訴與緩刑的差別,詐欺罪會留下案底嗎那篇有完整說明。
七、常見問題
和解書一定要用律師寫嗎?
法律沒有規定和解書必須由律師撰寫,自己寫也有效。
但刑事和解書要處理的不只是金額,還包括撤回告訴的意思表示、民事請求權的拋棄範圍、以及分期給付的違約條款,這幾項寫漏或寫錯的代價通常遠高於撰狀費用。
簽了和解書,案子就一定會結束嗎?
要看罪名。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為不起訴處分,起訴後依第 303 條第 3 款為不受理判決。
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詐欺、毒品、酒駕)不會因為和解而結案,和解只影響量刑與緩起訴的裁量。
但要注意刑法第 343 條準用第 324 條第 2 項的例外:親屬之間的詐欺仍屬告訴乃論。
撤回告訴之後可以反悔再告嗎?
不行。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明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是不可逆的,所以被害人在簽名前應確認賠償條件已經完全談定。
和解書上寫的錢對方不付,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私下簽的和解書是契約,不是執行名義,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的列舉並不包含私下簽的和解契約。
但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不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等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另一條路是依公證法第 13 條辦理公證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
去區公所調解,和解書要注意寫什麼?
告訴乃論案件務必在調解書上記載同意撤回告訴的意思。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才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漏記這一句,調解成立也不等於撤告。

已經上訴到二審才和解,還有用嗎?
撤回告訴的時點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二審才和解已經無法撤回。
但和解本身仍有意義:刑法第 57 條第 10 款把「犯罪後之態度」列為科刑輕重的標準之一,實際賠償被害人是這一款最具體的呈現。
八、資料來源
本文引用之條文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238 條、第 252 條、第 253 條之 1、第 253 條之 2、第 303 條、第 455 條之 2;中華民國刑法第 57 條、第 185 條之 3、第 277 條、第 281 條、第 284 條、第 287 條、第 306 條、第 308 條、第 314 條、第 324 條、第 339 條、第 343 條、第 352 條、第 354 條至第 357 條;民法第 736 條、第 737 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公證法第 13 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第 25 條、第 27 條、第 28 條、第 35 條。
法規查核日:2026 年 9 月 4 日。
本文僅整理法條規定與一般實務流程,個案的罪名認定、和解條件與時點策略需視卷證內容而定。
關於作者團隊
本站文章由甘雨軒律師團隊撰寫並校對。
主持律師甘雨軒曾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歷任民生犯罪組、智慧財產犯罪組、婦幼組、緝毒組與公訴組,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士、國立政治大學刑事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涵蓋刑事辯護、家事訴訟、詐欺與毒品案件、醫療糾紛、工程營造爭議與企業法律顧問。
完整經歷與執業領域見 律師介紹;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個案情形不同,建議就具體案件另行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