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菸回收點 9/8 開放,持有電子菸會被罰嗎?現行法與修正草案一次看

九月八日起,全台四百三十一處電子煙回收點開放投遞,那我現在手上這支,放著會不會被罰?

以今天的法律,單純持有電子煙不會被罰。
網路上流傳「持有電子煙就罰三萬到十萬」的說法,講的是還沒生效的修正草案,不是現行規定。
這兩件事被混在一起講,是這幾天最多人搞錯的地方。

一、現行法沒有處罰「持有」

現行菸害防制法的最後一次修正日期是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翻遍全文四十七條,沒有任何一條把「持有」列為處罰對象。

會被罰的是「使用」。
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同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指定菸品;違反的罰則在第 40 條最後一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第 40 條條文卡:違反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使用類菸品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使用的罰則寫在第 40 條第 3 項,二千到一萬;條文裡沒有「持有」兩個字。

所以法律上的界線是「有沒有抽」,不是「有沒有拿在手上」。
放在抽屜裡沒動它,現行法沒有處罰依據;但只要被查獲正在使用,兩千元起跳。

這裡講的是「純電子煙」。
如果煙彈裡添加的是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等列管毒品成分,處理的重心就不再是菸害防制法的行政罰,而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事責任,後果差很多,另見喪屍煙彈(依托咪酯)是什麼?持有與施用會被關嗎。

二、那 9 月 8 日上路的回收點是什麼

依中央社報導與國民健康署對外說明,這批回收點共四百三十一處,由各縣市衛生局與衛生所執行,採免具名自主投遞,投的人不需要留下個人資料。
國健署表示,回收機制預計提供到新法施行後一個月的緩衝期。

公視新聞網 2026 年 9 月 5 日晚間新聞。片中同樣指出:草案將持有電子煙納入罰則、最高十萬元,「目前仍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回收桶則自 9 月 8 日起於全國 22 縣市 431 處設置,不需具名。

要注意這是行政措施,不是法律義務。
現在不去投遞,不會因此被罰;回收點的用意是讓手上還有存貨的人,在新制真的上路前有一個不留紀錄的處理管道。

依中央社報導,國健署菸害防制組組長羅素英表示,回收措施會配合修法進度;多家媒體則以「緩衝期過後持有最重罰十萬」下標。
要注意這句話的前提是「新法施行」——而新法目前還沒施行。

三、草案寫了什麼,走到哪一步

行政院會於 115 年 6 月 25 日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
衛生福利部同日列出六大重點措施,以下摘錄與一般民眾最直接相關的部分。

  • 持有:增訂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未經核定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及其組合元件,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使用:使用類菸品的罰鍰比照持有行為,由現行的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提高至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使用未經核定之指定菸品者,則維持現行額度。
  • 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由行政罰改為刑罰,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入境旅客:攜帶五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五百公克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緩衝期:提供一個月緩衝期,該期間內查獲者不處罰鍰,但仍予以沒入。

「行政院會通過」和「法律生效」中間還隔著幾道關卡:立法院一讀付委、委員會審查、二讀、三讀,再由總統公布,最後才是施行日的問題。
任何一關卡住,內容都可能被修改甚至退回。

換句話說,三萬到十萬這個數字目前是草案版本,不是既成事實。
在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之前,它不能拿來當作現在的處罰依據。

四、現行法真正會罰的六件事

持有不罰,不代表電子煙是合法商品。
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使用則規定在同條第 2 項。
以下是現行罰則級距。

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條文卡: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
六種被禁止的行為都列在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第 2 項,是後面所有罰則的源頭。
  • 使用: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第 40 條第 3 項)。
  • 供應: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把煙彈給朋友,即使沒收錢,也算供應。
  • 販賣、展示: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第 32 條第 1 款)。
  • 製造、輸入:製造或輸入業者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業者以外之人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第 26 條)。從國外帶回來自用,可能落在後者。
  • 廣告:製造或輸入業者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第 27 條);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第 30 條);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及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第 31 條)。一般人在社群平台幫忙推銷,落在第 31 條這一級。
  • 規避檢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第 41 條)。

金額落差很大的原因在於身分與行為態樣。
同樣一支電子煙,自己抽是兩千元起,分給朋友跳到一萬元起,賣出去就是二十萬元起。
各行為的完整拆解,另見使用電子菸違法嗎?六種行為的完整罰則。

菸害防制法第 26 條條文卡: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違法輸入類菸品,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業者與非業者的金額差了兩百倍,這就是「身分」造成的落差。

五、電子煙和加熱菸不是同一件事

這是最多人搞混、而且資訊最容易過期的一段。
兩者在菸害防制法裡是不同的東西,法律待遇也不同。

電子煙屬於「類菸品」。
依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類菸品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它被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全面禁止,沒有任何合法化的途徑。

加熱菸屬於「指定菸品」,走的是另一條路:依第 7 條,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通過,才能製造或輸入。
也就是說,加熱菸不是一律違法,而是「沒過審查的才違法」。

這一點近期有變動。
依國民健康署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專區的公開資訊,截至 115 年 7 月,經衛福部核定的申請業者共 2 家、14 個品項,並依法公開產品資訊。
所以坊間「加熱菸也是一律違法」的說法,已經不完全正確——但仍必須是核定通過的品項,未經核定的加熱菸與電子煙一樣違法。

回收點收的是電子煙,不是合法核定的加熱菸品項,這兩者不要混為一談。

六、常見問題

我家裡放著沒抽的電子煙,現在會被罰嗎?

不會。
現行菸害防制法沒有處罰持有的條文,會被處罰的是使用行為,依第 40 條第 3 項為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會已於 115 年 6 月 25 日通過增訂持有罰則的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依衛生福利部說明,罰鍰額度為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並予沒入,但在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前,還不能作為處罰依據。

回收點是強制的嗎?不去投遞會怎樣?

不是強制。
回收是行政措施而非法律義務,現在不投遞不會因此受罰。
依中央社報導與國健署說明,全台四百三十一處回收點自 115 年 9 月 8 日起開放,由各縣市衛生局所執行,採免具名自主投遞,並預計提供至新法施行後一個月的緩衝期。

去投遞會不會被記下來、之後被追查?

依國健署對外說明,投遞採免具名方式,不需要留下個人資料。
要提醒的是,這是行政機關的執行方式說明,不是法律上的免責條款;如果在投遞過程中另有被當場查獲使用的情形,使用行為本身仍有第 40 條的適用。

從國外帶電子煙回台灣自己用,算違法嗎?

輸入行為本身就在禁止之列。
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禁止任何人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違反者,處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
注意條文給的效果裡並沒有「沒入」,那是修正草案才要增訂的手段。
草案另針對入境旅客設有專條(五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五百公克,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同樣尚未施行。
個案是否裁罰及金額高低,由主管機關依情節裁量。

把煙彈分給朋友,也算販賣嗎?

不算販賣,但算供應。
菸害防制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者,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沒有收錢不影響供應的成立,這是很多人以為「沒賣就沒事」而踩到的地方。

加熱菸現在到底合不合法?

要看品項。
加熱菸屬指定菸品,依菸害防制法第 7 條須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通過才能製造或輸入。
依國民健康署公開的審查情形,截至 115 年 7 月,經衛福部核定的業者共 2 家、14 個品項。
未經核定通過的加熱菸,與電子煙一樣受第 15 條禁止,使用者同樣適用第 40 條第 3 項的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七、資料來源與查核說明

法條部分取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菸害防制法現行條文(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第 3 條、第 7 條、第 1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30 條、第 31 條、第 32 條、第 37 條、第 40 條、第 41 條。
加熱菸審查情形取自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專區-審查情形」公開資訊(該頁載明統計截至 115 年 8 月 25 日,核定品項數係該頁所載截至 115 年 7 月之資料)。
回收點處數、實施日期、免具名投遞與緩衝期,係依中央社報導、公視新聞網 2026 年 9 月 5 日晚間新聞與國民健康署對外說明整理。
修正草案內容係依衛生福利部 115 年 6 月 25 日「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衛福部說明六大重點措施」新聞稿整理。以上均非現行法條文字。
法規查核日:2026 年 9 月 5 日。

本文區分三種效力層級:現行法條為已生效的規定;修正草案為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的內容;回收措施為行政機關的執行安排。
個案是否受罰、額度高低,仍由主管機關依具體情節裁量,必要時請諮詢律師。

甘雨軒律師於高雄事務所與當事人面談,說明菸害防制法相關案件的處理方式
收到裁處書後有法定期間限制,越早釐清事實與可爭執點,可用的空間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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