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被罵、被造謠可以告嗎?公然侮辱與誹謗的提告門檻、期限與求償

網路被罵、被造謠,可以用公然侮辱或誹謗提告,但多數案子告不成:法務部統計 101 至 110 年的妨害名譽案件,偵查終結的人數中有 72.3% 獲不起訴處分。
關鍵通常不在對方罵得多難聽,而在提告前有沒有先過「公然、貶損、期限」這三道閘門。

坊間流行的「罵人價目表」,在 2024 年憲法法庭判決之後已經不太能拿來預測結果。
同一句「神經病」,出現在兩人私下互罵、出現在公共議題的討論串、出現在上千人的社團公審,法律評價可以完全不同。
比較好的做法是先判斷自己的案子卡在哪,再決定要不要走刑事程序,而不是先按鈴申告再說。

以「被罵、被造謠的一方」為主角,依序說明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差別、2024 年後的新判斷標準、6 個月告訴期間與撤回的陷阱、匿名帳號怎麼找人,以及刑事與民事該怎麼選。

公然侮辱和誹謗差在哪?一個是罵人,一個是講事

公然侮辱是對人下負面評價,誹謗是對人講一件足以毀損名譽的「事」。
最快的分辨方法是問:這句話能不能被證明真假?
「他是騙子」無從證明,偏向公然侮辱;「他上個月騙走我五萬元」是可以查證的事實陳述,偏向誹謗。

兩者都規定在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刑度與免責空間差很多

罪名條文行為法定刑說的是真的能免責嗎
公然侮辱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為之者,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不適用(評價沒有真假)
誹謗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可以,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除外
加重誹謗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罪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0 元以下罰金同上
妨害信用刑法第 313 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為之,得加重至二分之一—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條文截圖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全國法規資料庫)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條文截圖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與真實性抗辯(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路上的文字貼文、留言、梗圖,屬於「散布文字、圖畫」,所以網路造謠一旦成立誹謗,多半落在第 310 條第 2 項,刑度比口頭講的重。
如果被散布的內容針對的是商家或個人的經濟信用,例如謊稱某店「快倒了、欠一堆錢」,還要一併檢查第 313 條妨害信用。

誹謗還有一條常被忽略的出口:刑法第 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屬於自衛自辯、公務員職務報告、對可受公評之事適當評論、對會議或法院記事適當載述,不罰。
例如依親身消費經驗給店家負評、對公眾人物的公共作為提出批評,就有機會主張第 3 款「可受公評之事」。
所以評估能不能告之前,先分清楚對方是在「罵人」、在「講事」,還是在「評論一件本來就該被公評的事」。

從起訴結果也看得出兩者的比重:法務部統計 101 至 110 年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法條中公然侮辱占 72.4%、誹謗占 27.2%。

在哪裡講的?私訊、LINE 群組、社團算不算「公然」

「公然」的判斷,依司法院釋字第 145 號及其補充的院字解釋,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多數人包括「特定的多數人」,人數要看實際情形是否已達公然程度,而且不以真的有人看到為必要。

落到網路上,可以用這個順序判斷

  • 一對一私訊:只有你和對方看得到,通常不符合「公然」,公然侮辱難以成立。內容如果涉及威脅,要另外檢查恐嚇等其他罪名。
  • LINE 群組、臉書社團:先看人數、成員是否誰都能加入、內容能否被轉傳。人少且成員固定的小群組,是否達到公然,實務上依個案判斷,結果不一定。
  • 公開貼文、限好友貼文、公開留言區:多數人得以共見,通常符合公然。限好友可見不等於私密,好友人數多時仍可能成立。
  • 直播聊天室、遊戲公開頻道:不特定人可以進出,通常符合公然。

除了公然,還有「特定性」:被罵的人必須能被認出來。
對方用你的綽號、縮寫或只寫「某某公司的那個業務」,只要看到的人一望即知指的是你,仍可能符合;反過來說,泛泛地罵「現在的年輕人都很廢」,沒有指向特定人,就談不上侵害你的名譽。

可以直接套用的判斷規則:如果只有你和對方兩個人看得到,公然侮辱基本上不成立;如果是群組或社團,先確認人數與加入門檻,再往下評估。
要注意這條規則只適用公然侮辱。誹謗的要件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對方私下向第三人造謠、意在讓話傳開,仍可能構成誹謗。

在哪裡講的?私訊、LINE 群組、社團算不算公然:公然侮辱「公然」與「特定性」判斷圖解

夠不夠嚴重?2024 年之後,「罵了什麼字」不再是重點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2024 年 4 月 26 日)認定公然侮辱罪在一定範圍內合憲,但把成立範圍收窄了。
判決要求依個案的表意脈絡判斷,表意人必須是故意貶損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且已經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判決也明白說,不能只因為用語負面、粗鄙,就一律處罰。

憲法法庭網站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摘要主文截圖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摘要:公然侮辱罪依表意脈絡限縮適用(憲法法庭網站)

法律保護的是「社會名譽」,也就是別人對你的客觀評價,以及你作為平等主體被對待的「名譽人格」;不保護純主觀的「名譽感情」。
你覺得被冒犯、很生氣,不等於你的社會評價被貶低了。

判決列出幾個要一起看的因素:表意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事件情狀(是無端謾罵、私人恩怨的互罵,還是對公共事務的評論),以及言論是否有文學、藝術、學術或專業上的正面價值。
冒犯程度輕微、只造成一時不悅的,很難認定已經逾越可忍受的範圍。

反直覺的一點是,網路在這個標準下不是免罪區,反而是法院眼中比較嚴重的場景。
判決指出拘役宜限於侵害名譽權情節嚴重的情形,舉的例子正是透過網路或電子通訊散布、可能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的言論。

誹謗這一端也有新標準。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2023 年 6 月 9 日)說明,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論,表意人經過合理查證程序、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內容為真實的,即使事後證明不實,也不罰;檢察官必須證明表意人是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
換句話說,對方如果是有做功課的爆料,而且爆的是跟公共利益有關的事,你提告的勝算會明顯下降。

所以不建議拿「罵人價目表」來判斷自己的案子。
比較可靠的做法,是把事件放回脈絡:誰對誰說、在什麼場合、為了什麼事、說了幾次、多少人看到。

6 個月的告訴期間,和撤回告訴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依刑法第 314 條,全部是告訴乃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6 個月內提出,逾期檢察官會依第 252 條第 5 款為不起訴處分,起訴後則會依第 303 條第 3 款判決不受理。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期間條文截圖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告訴(全國法規資料庫)

注意起算點是「知道犯人是誰」,不是「看到貼文」。
匿名帳號在查出身分前,期間的計算會有爭議,實務上建議不要等,先對「真實姓名不詳、使用某某帳號之人」提出告訴,讓檢警去追查。

第二個陷阱是撤回。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撤回之後不得再行告訴。
第 239 條更進一步:對共犯之一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如果貼文是幾個人共同策劃、分工發布的共犯,你跟其中一人和解並撤回告訴,其他共犯也會一併脫身;各自獨立留言的人則不當然屬於共犯,要個別判斷。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告訴條文截圖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全國法規資料庫)

統計反映了這個結構:法務部資料顯示,妨害名譽案件的不起訴理由中,「撤回或逾期告訴」占 33.7%,比全般刑案的 19.4% 高出 14.3 個百分點。
很多案子不是輸在內容,而是輸在期限,或在條件還沒到手前就撤回。

比較穩妥的順序是:先把和解條件寫清楚、履行完畢,最後才撤回。
條件至少包括刪文範圍與期限、是否公開澄清、賠償金額與付款方式、違約時怎麼處理,細節可參考刑事和解書最常簽錯的五個地方。

走鄉鎮市調解也是一條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8 條,告訴乃論案件在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並經法院核定,視為撤回告訴;第 27 條另規定,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如果是以給付金錢等為標的,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對方不付錢時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條文卡:告訴乃論刑事事件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撤回告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告訴乃論案件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視為撤回告訴(全國法規資料庫)

對方用匿名帳號怎麼辦?先保全證據,再交給檢警查人

網路妨害名譽的比例一直在增加:法務部統計,妨害名譽案件中涉及電腦犯罪的比例,從 101 年的 8.0% 升到 110 年的 36.6%。
匿名帳號是這類案件最常見的卡點,第一步不是找人,而是保存證據。

  1. 完整截圖:畫面要包含網址列、發文時間、帳號名稱與頭像,並另外截取該帳號的個人頁。
  2. 錄下滑動畫面:從帳號頁滑到貼文、再滑到留言,證明內容是連續、未經拼接的。
  3. 保存連結與擴散程度:記下貼文網址、按讚與分享數、社團人數,這些正是判斷「擴散性」的材料。
  4. 不要回嘴:一旦變成互罵,依憲法法庭的判斷因素,法院會把「私人恩怨之互罵」納入脈絡評估,你也可能被反告。

找人的部分交給偵查機關。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偵查犯罪時,有事實足認有必要性及關連性,就可以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則原則上要向法院聲請調取票。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條文截圖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2 項: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與通信紀錄(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般人不能自己去調對方的個人資料,也不應該請認識的人幫忙查。
透過公務管道私查個資本身就有刑責,可參考警察可以隨便查個資嗎這篇的說明。
另外要有心理準備:平台若在境外,是否配合提供資料、需要多久,實務上並不一定。

匿名板也適用同樣的邏輯。
Dcard、PTT 或匿名投稿粉專上的文章,只要內容看得出是在講你,一樣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匿名只是讓找人變難。
民事起訴必須寫明被告是誰,所以對方匿名時,實務上多半先走刑事告訴查出身分,再談民事求償。
投稿型粉專除了投稿者,代為發布的管理者也可能被認為有「傳述」行為,要個案判斷。

刑事告訴、民事求償,還是一起來?看你真正要的是什麼

提告前先回答一個問題:你要的是對方受處罰、拿到賠償,還是讓內容消失並被澄清?
三種目標對應不同路徑,評估這類案件時應該最先釐清,本文稱為「目標優先」判斷。

比較項目刑事告訴民事求償
法律依據刑法第 309、310、313 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
期限知悉犯人起 6 個月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行為時起逾 10 年亦同(民法第 197 條)
誰負責調查檢察官、司法警察原則上由你自己舉證
可能得到什麼對方受刑事處罰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撤回或和解撤回後不得再告可隨時和解;和解內容可約定履行方式

依民法第 195 條,名譽被侵害的人,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也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慰撫金沒有固定行情,法院會綜合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與影響範圍酌定,這也是為什麼網路上的價目表參考價值有限。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95 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條文截圖
民法第 195 條:名譽被侵害得請求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全國法規資料庫)

很多人想要的是對方道歉,但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2022 年 2 月 25 日)已認定,法院不得判決命加害人道歉;法院可以命加害人負擔費用刊登判決內容等方式來回復名譽。
換句話說,道歉只能透過和解由對方自願做,這一點要放進和解條件,而不是寄望判決。

兩條路也可以並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可以在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第 504 條規定,附帶民事若經法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免納裁判費。
若想跳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自訴,依第 319 條必須委任律師。

實務上,不少妨害名譽案件是在偵查中和解收場。
但告訴是單行道:撤回就不能再告,所以和解金與刪文沒有到位之前,不要撤。

誰不適合提告?先想清楚這些代價

前面提到 72.3% 的不起訴比例,其中以「犯罪嫌疑不足」占 64.7% 最多;這批統計涵蓋 101 至 110 年,還在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收窄公然侮辱之前。
從偵查端看,檢察官最先確認的是四件事:誰發的、在哪裡發、多少人看得到、說的是評價還是事實。
這四件事證據不齊,案子很難往下走。

以下幾種情況,建議先停一下

  • 你也罵回去了:互罵的脈絡會被一起評價,對方也可能反告,最後兩敗俱傷。
  • 對方批評的是你的公共角色或營業服務:可能落在刑法第 311 條第 3 款的可受公評範圍,若是涉及公益的爆料且對方有合理查證,也可能適用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的不罰空間。
  • 你真正要的只是刪文:平台檢舉、存證信函或直接協商,可能比刑事程序更快達到目的。
  • 內容只是一次性的粗話,影響很小:在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之後,冒犯輕微、一時不悅的情形很難成立。

反過來說,下列情況值得認真處理:內容是具體的不實指控、同一人反覆發文、在大型社團或公開頁面擴散,或已經影響工作與生意。
這些正好對應憲法法庭所說的持續性、累積性與擴散性損害,也是法院認為情節較重的類型。

如果你是反過來收到地檢署傳票的一方,可以先看收到地檢署傳票該怎麼辦;若最後案件以不起訴或緩起訴結束,兩者的差別與紀錄問題可參考不起訴、緩起訴、緩刑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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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私訊罵人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一對一私訊只有雙方看得到,通常不符合「公然」要件,公然侮辱難以成立。
但私訊內容若涉及威脅,可能構成恐嚇等其他罪名;若對方把內容轉貼到群組或公開頁面,就要另外評估。

被罵已經超過 6 個月,還能告嗎?

刑事告訴期間是從知悉犯人之時起算 6 個月,逾期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
但民事求償的時效是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行為時起 10 年,仍可以評估民事請求。

對方已經刪文了,還能告嗎?

刪文不會讓已經發生的行為消失,仍然可以提告。
問題在證據:刪文前沒有保存截圖、網址與時間,就很難證明內容與擴散程度,所以看到的當下就要先保全證據。

在 Dcard、PTT 或匿名投稿粉專被罵,可以告嗎?

可以。匿名板屬於多數人得以共見的公開空間,只要內容能讓人認出是在講你,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
實務上先對「真實姓名不詳、使用某帳號之人」提出告訴,由檢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向平台調取使用者資料;平台設在國內較有機會取得,境外平台是否配合則不一定。
匿名板的文章常很快被刪,看到當下就要截圖保存網址、板名與發文時間。

和解後撤回告訴,對方卻沒付錢怎麼辦?

撤回告訴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不得再行告訴,只能改走民事:依和解書請求履行,或在和解未拋棄民事請求時另行起訴求償。
若是經鄉鎮市調解並由法院核定、以給付金錢為標的的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所以條件最好在撤回前履行完畢。

在 Google 評論給店家負評,會被告誹謗嗎?

依親身消費經驗描述事實、提出評價,較有機會主張刑法第 311 條第 3 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若捏造沒有發生的事,或散布不實內容損害店家信用,就可能涉及誹謗或第 313 條妨害信用。

關於作者

甘雨軒律師,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現為甘雨軒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執業領域為刑事辯護、民事與家事訴訟、醫療糾紛、工程營造爭議與企業法律顧問。
本文依 2026 年 9 月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條文與憲法法庭公布之判決撰寫,個案適用仍應以諮詢時的具體事實與最新法規為準。

法條與資料查證: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鄉鎮市調解條例(以上為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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